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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審易字第 20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06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鳳翔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鳳翔前與李麗秀承租位在桃園市○○區○○○路○○號16樓之8 房屋,由李麗秀之胞兄李聰明處理該屋租賃事宜,雙方因終止租約而引發糾紛。詎李聰明於民國107 年7 月28日上午9 時10分許,因認被告已搬離上址而前往查看房屋狀況,並持備用鑰匙進入該屋內之時,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該屋內以腳踢李聰明之嘴唇,徒手毆打李聰明之胸部,使李聰明受有胸壁挫傷、嘴角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聰明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佐,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19-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