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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審易字第 9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95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彥君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君於民國107 年8 月3 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 號全家便利商店前,因合夥糾紛,遂與李志祥發生口角爭執,竟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鐵製圓凳朝李志祥頭部丟擲,致其受有頭部挫傷、左臉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案經李志祥提出告訴,因認被告陳彥君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經查,被告所犯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李志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