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謝宜真被 告 謝嘉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被告謝嘉偉因另案入監執行,已無羈押之原因,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撤銷羈押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2406號裁定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即得為被告輔佐人之胞姐謝宜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