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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審訴字第 15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審訴字第158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受 刑 人 龔高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0 年10月31日所為之108 年度審訴字第158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58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附表┌──────────┬───────────────────┐│應更正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理由欄三、沒收第2 行│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5 包 │ │├──────────┼───────────────────┤│附表編號2 數量欄之記│3 包(合計驗前淨重共0.3263公克,合計驗││載 │餘淨重0.05公克) │└──────────┴───────────────────┘

裁判日期: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