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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審訴字第 11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46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0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0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威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9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7711號、10

8 年度毒偵字第1422、1492、1863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曾威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銷燬)。不得易科罰金之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得易科罰金之7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威舜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1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 年6 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業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958號、毒偵緝字第2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0年9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2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編號①);又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546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3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 罪)、3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編號②)。上開編號①、②案件之罪刑,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復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8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編號③);又於

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編號④)。上開編號③、④案件之罪刑,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5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與上開編號①、②案件之罪刑入監接續執行,於103 年3 月26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惟假釋經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4 月23日(下稱A 案件)。又於

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0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編號⑤);又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編號⑥)。上開編號⑤、⑥案件之罪刑,嗣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下稱B 案件)。另於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9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因累犯更定其刑,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840 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編號⑦),並與上開A 案件所餘殘刑及與B案件之罪刑入監接續執行,於105 年12月28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06 年2 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曾威舜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各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

2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 罪)、第二級毒品罪(共7罪,各持有毒品行為因競合關係,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附表所示9 次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部分:

被告前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9 罪,均為累犯。茲審酌前案暨本案情節,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處遇及刑事訴追,仍未能戒斷毒癮,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等不良後果之毒品,漠視法令之禁制,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及衡以施用毒品之犯罪本質乃自戕行為,本於刑罰之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目的,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不得易科罰金之2 罪、得易科罰金之7 罪,分別定應執行刑,暨就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㈠1 、附表編號㈡、附表編號㈣所示之毒品

,經鑑驗結果確各含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成分,且供被告如附表該編號所示該次犯行所用而剩餘,均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皆無庸另為沒收銷燬宣告。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㈠1.2 、附表編號㈢2.3 、附表編號㈣所示

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被告如附表該編號所示該次犯罪所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岷奭、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附表:

┌──┬───┬────────────┬────────┐│編號│案號 │犯罪事實(犯罪時、地及方│主文 ││ │ │式) │ │├──┼───┼────────────┼────────┤│ ㈠ │108 年│1.曾威舜於107 年2 月20日│曾威舜施用第二級││ │度審易│ 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中│毒品,累犯,處有││ │字第1○○ ○區○○路○ 號之米梵時│期徒刑5 月,如易││ │63號 │ 尚旅店305 號房內,以將│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折算1 日。 ││ │ │ 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 │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甲基安非他命2 包││ │ │ 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驗餘含袋毛重合││ │ │ 日晚間11時40分,為警在│計0.698 公克)均││ │ │ 上址執行臨檢,並扣得其│沒收銷燬;扣案之││ │ │ 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玻璃球吸食器1 組││ │ │ (驗餘含袋毛重合計0.69│沒收。 ││ │ │ 8 公克)、玻璃球吸食器│ ││ │ │ 1 組。 │ ││ │ ├────────────┼────────┤│ │ │2.曾威舜於同年3 月27日晚│曾威舜施用第二級││ │ │ 間8 時許,在桃園市中壢│毒品,累犯,處有││ │ │ 區中正公園廁所內,以將│期徒刑5 月,如易││ │ │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1 折算1 日。 ││ │ │ 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扣案之玻璃球吸食││ │ │ 1 次。嗣於翌(28)日晚│器1 組沒收。 ││ │ │ 間9 時10分,在桃園市00 0

0 ○ ○ ○區○○○街○○號前為警│ ││ │ │ 盤查,經徵得其同意搜索│ ││ │ │ ,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玻璃│ ││ │ │ 球吸食器1 組。 │ ││ │ ├────────────┴────────┤│ │ │附表編號㈠1.之證據: ││ │ │1.被告曾威舜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 │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 │ │ 毒品編號對照表、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各1 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檢驗報告2 份(尿液、甲基安非他命)及查獲││ │ │ 現場暨扣案物照片4 張。 ││ │ │3.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玻璃球吸食器1 組││ │ │ 。 ││ │ ├─────────────────────┤│ │ │附表編號㈠2.之證據: ││ │ │1.被告曾威舜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 │ │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 │ │ 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保安警察大││ │ │ 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檢驗││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 │ │ 各1 份及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4 張。 ││ │ │3.玻璃球吸食器1 組。 │├──┼───┼────────────┬────────┤│ ㈡ │108 年│曾威舜於107 年12月7 日晚│曾威舜施用第二級││ │度審易│間6 時許,在停放於桃園市│毒品,累犯,處有││ │字第60○○○區○○○路某處之車牌│期徒刑5 月,如易││ │7 號 │號碼2G-0617 號自用小客車│科罰金,以新臺幣││ │ │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1 折算1 日。 ││ │ │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 │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甲基安非他命1 包││ │ │命1 次。嗣於翌(8 )日凌│(驗餘含袋毛重0.││ │ │晨3 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6985公克)沒收銷││ │ │大同西路59號前,因違規停│燬。 ││ │ │車為警盤查,經徵得其同意│ ││ │ │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甲│ ││ │ │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含袋│ ││ │ │毛重0.6985公克),嗣警採│ ││ │ │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 ││ │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而查悉上情。 │ ││ │ ├────────────┴────────┤│ │ │證據: ││ │ │1.被告曾威舜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 │ │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保安警察││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 │ │ 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 │ │ 號對照表各1 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份(尿液、甲基安非他命││ │ │ )、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4 張。 ││ │ │3.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 ㈢ │108 年│1.曾威舜於108 年1 月11日│曾威舜施用第二級││ │度審訴│ 晚間6 時許,在桃園市桃│毒品,累犯,處有││ │字第1○○ ○區○○路上某網咖內,│期徒刑5 月,如易││ │04號 │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1 折算1 日;又施││ │ │ 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用第一級毒品,累││ │ │ 命1 次;另於同年1 月13│犯,處有期徒刑7 ││ │ │ 日凌晨1 時20分為警採尿│月。 ││ │ │ 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 │ │ ,在上址,以將第一級毒│ ││ │ │ 品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 ││ │ │ 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 ││ │ │ 次。嗣於同年1 月13日凌│ ││ │ │ 晨0 時52分,在桃園市觀│ ││ ○ ○ ○區○○街與民生街口前│ ││ │ │ 為警盤查,發現其為毒品│ ││ │ │ 列管人口,經採集其尿液│ ││ │ │ 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嗎│ ││ │ │ 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 │ 應,而悉上情。 │ ││ │ ├────────────┼────────┤│ │ │2.曾威舜於同年3 月3 日上│曾威舜施用第二級││ │ │ 午10時許,在桃園市中壢│毒品,累犯,處有││ │ │ 區後火車站附近某網咖內│期徒刑5 月,如易││ │ │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1 折算1 日。 ││ │ │ 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扣案之玻璃球吸食││ │ │ 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器1 組沒收。 ││ │ │ 間9 時20分,在桃園市中│ ││ ○ ○ ○區○○街前為警盤查,│ ││ │ │ 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玻璃球│ ││ │ │ 吸食器1 組,且經採集其│ ││ │ │ 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 ││ │ │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而悉上情。 │ ││ │ ├────────────┼────────┤│ │ │3.曾威舜於同年3 月22日晚│曾威舜施用第二級││ │ │ 間11時許,在停放於桃園│毒品,累犯,處有││ │ │ 市中壢區後火車站附近某│期徒刑5 月,如易││ │ │ 網咖前之車牌號碼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 號自用小客車上,以將│1 折算1 日。 ││ │ │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扣案之塑膠吸管1 ││ │ │ 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支沒收。 ││ │ │ 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 │ │ 1 次。嗣於翌(23)日凌│ ││ │ │ 晨3 時許,在桃園市000 0○ ○ ○ 區○○○路○ 段○○○ 號前│ ││ │ │ 為警盤查,經徵得其同意│ ││ │ │ 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之│ ││ │ │ 塑膠吸管1 支,且經採集│ ││ │ │ 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 ││ │ │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 │ 應,而悉上情。 │ ││ │ ├────────────┴────────┤│ │ │附表編號㈢1.之證據: ││ │ │1.被告曾威舜於警詢時之自白。 ││ │ │2.勘察採證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 │ 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 │ │ 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各││ │ │ 1 份。 ││ │ ├─────────────────────┤│ │ │附表編號㈢2.之證據: ││ │ │1.被告曾威舜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 │ │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 │ │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 │ │ 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 │ │ 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各1 份││ │ │ 及扣案物照片1 張。 ││ │ │3.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 ││ │ ├─────────────────────┤│ │ │附表一編號㈢3.之證據: ││ │ │1.被告曾威舜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 │ │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 │ │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 │ │ 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 │ │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各1 份及查││ │ │ 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4 張。 ││ │ │3.扣案之塑膠吸管1 支。 │├──┼───┼────────────┬────────┤│ ㈣ │108 年│曾威舜於108 年1 月30日凌│曾威舜施用第二級││ │度審訴│晨0 時10分,在停放於桃園│毒品,累犯,處有││ │字第90│市○○區○○路某處之車牌│期徒刑5 月,如易││ │2 號 │號碼7K-7972 號自用小客車│科罰金,以新臺幣││ │ │內,先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1 折算1 日;又施││ │ │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用第一級毒品,累││ │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犯,處有期徒刑7 ││ │ │安非他命1 次;旋於同處所│月。 ││ │ │,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 │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 │ │次。嗣於同年1 月30日凌晨│(含包裝袋1 個,││ │ │4 時5 分,在桃園市八德區│驗餘淨重17.0869 ││ │ │建國路與福國街口前為警盤│公克)、第一級毒││ │ │查,經徵得其同意搜索,當│品海洛因1 包(驗││ │ │場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餘含袋毛重0.9173││ │ │命1 包(驗餘淨重17.0869│公克)均沒收銷燬││ │ │公克)、海洛因1 包(驗餘│;扣案之玻璃球吸││ │ │含袋毛重0.9173公克),及│食器1 組、殘渣袋││ │ │玻璃球吸食器1 組、殘渣袋│1 只均沒收。 ││ │ │1 只,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 ││ │ │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 ││ │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 ││ │ │上情。 │ ││ │ ├────────────┴────────┤│ │ │證據: ││ │ │1.被告曾威舜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 │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押物品目錄表2 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 │ │ 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 │ │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台灣檢驗科││ │ │ 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第一級毒││ │ │ 品海洛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 │ 航藥鑑字第0000000 、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 │ (甲基安非他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 │ │ 局函暨檢附員警職務報告各1 份、查獲現場暨││ │ │ 扣案物照片11張。 ││ │ │3.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海洛因1 包、玻璃││ │ │ 球吸食器1 組及殘渣袋1 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