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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壢簡字第 10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04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雪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 年度偵字第111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梁雪吟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並張貼『桃園市龍潭區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公告」應更正為「並於民國105 年1 月26日通知應立即停工並補行申請執照或自行拆除,併同時張貼拆除違章建築公告」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梁雪吟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前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其違建,竟仍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及公權力行為,對於建築物安全產生危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違法重建之面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