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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壢交簡附民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鍾佩妤法定代理人 曾玲瓏

鍾國樟被 告 林富章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10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