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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10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07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錢又加(原名錢栯涔)選任辯護人 孫 宇律師

陳佳函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錢又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錢又加(原名錢栯涔)於民國105 年5 月間,經由網路向經營網路銷售日本生活雜貨及電器產品之陳韋云購物,而結識陳韋云,並知悉陳韋云有大量採購日本生活雜貨及電器產品之需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5 年6 月間透過網路向陳韋云佯稱其經由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軟體)結識暱稱為「專營日貨大盤商」之廠商,可自日本以低價進口日本生活雜貨及電器產品,欲與陳韋云合作向該廠商進貨,由陳韋云銷售後,二人分配銷售利潤等情,致陳韋云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同意委由錢又加向其所稱之「專營日貨大盤商」進貨,並陸續以匯款方式,交付合計新臺幣(下同)646 萬9,996 元款項予錢又加。惟自10

5 年6 月27日起,錢又加即藉故貨物延遲、航運班機或海關檢驗延誤,而未依約定時間交付陳韋云所訂購之貨品,至10

5 年9 月14日止,已累計金額達409 萬2,641 元之貨物未交予陳韋云,嗣經陳韋云要求錢又加返還貨款,其遂於105 年

9 月29日簽發票面面額為500 萬元之本票(編號:CH000000

0 號)交付陳韋云,並承諾於105 年10月3 日返還貨款,然其屆期仍未履行,又於105 年10月26日與陳韋云簽立切結書,約定其所積欠陳韋云之貨款,應於105 年11月1 日前還款

100 萬元,另於105 年12月1 日返還所餘款項等情。惟錢又加屆期仍未還款,並避不見面,陳韋云始悉受騙。

二、案經陳韋云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供述證據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被告

錢又加及其辯護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中陳明: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等語明確(見本院審易卷第90頁,本院卷一第119 至123 頁);此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第254 至266 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前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本案判決其餘所依憑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各項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訊據被告固坦認其有於上開時、地認識告訴人陳韋云,並與告訴人合作進貨、銷售與分配利潤,及其因積欠告訴人上開金額而分別簽發本票與簽立切結書予告訴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其沒有詐欺犯意及對告訴人施用詐術云云。辯護人則為其辯護:被告有將告訴人交付之部分款項向沈奕鈞進貨,惟因告訴人向被告訂購次數頻繁、貨物種類繁雜、數量甚多,且被告與告訴人間未有訂貨單或書面契約,被告難免發生疏漏,致其未將告訴人所交付之款項全數用於向沈奕鈞進貨,被告並無對告訴人施用詐術;又被告於105 年9 月29日簽發票面金額為500 萬元之本票予告訴人,及於105 年10月26日與告訴人簽立償還貨款之切結書,均確保告訴人之債權能獲致清償,被告自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告與告訴人間僅係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5 年5 月間,經由網路向經營網路銷售日本生活雜

貨及電器產品之告訴人購物,而結識告訴人,並知悉告訴人有大量採購日本生活雜貨及電器產品之需求,復於105 年6月間透過網路,向告訴人表示其經Line軟體結識暱稱為「專營日貨大盤商」之廠商,可自日本以低價進口日本生活雜貨及電器產品,欲與告訴人合作向該廠商進貨,由告訴人銷售後,二人分配銷售利潤,嗣後告訴人同意委由被告向其所稱之「專營日貨大盤商」進貨,並陸續以匯款方式,交付合計

646 萬9,996 元款項予被告,但被告未依約定時間交付告訴人所訂購之貨品,自105 年6 月27日至9 月14日止,已積欠累計金額達409 萬2,641 元之貨物未交予告訴人,經告訴人要求其返還貨款,被告則於105 年9 月29日簽發票面面額為

500 萬元之本票交予告訴人,並承諾於105 年10月3 日返還貨款,惟屆期仍未履行,又於105 年10月26日與告訴人簽立切結書,約定其所積欠告訴人之貨款,應於105 年11月1 日前還款100 萬元,另於105 年12月1 日返還所餘款項,然迄至109 年3 月31日前,被告仍未返還上開款項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及審理中自承在案(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4616號卷【下稱他字4616號卷】第62頁反面至63頁反面、第125 至126 頁、第12

8 至129 頁、第144 頁、第236 至238 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726 號卷【下稱偵字17726 號卷】第13頁正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5392 號【下稱偵字15392 號卷】第46頁反面、第47頁,本院審易卷第90頁,本院卷一第114 至117 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述,及於偵訊與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見他字4616號卷第60頁反面至61頁反面、第119 至120 頁、第129 頁、第143頁,偵字17726 號卷第10至12頁,本院卷一第175 至176 頁、第178 至180 頁、第182 頁)大致相符,並有票據編號0000000 號之本票(票面金額500 萬元、發票日期105 年9 月29日)、被告於105 年10月26日簽立予告訴人之切結書、告訴人於106 年4 月26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訊時提出及經被告不爭執之總給付金額646 萬9,996 元與積欠金額409萬2,641 萬元(計算式:646 萬9,996 元-237 萬7,355 元)之明細表(下稱進出貨明細表)在卷可參(見他字4616號卷第13頁、第29頁、第145-1 頁),是前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確有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陸續交付上開金額之款項,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

⒈被告所使用之Line軟體暱稱為「Chloe 」,告訴人所使用之

Line軟體暱稱為「Fish」,而Line軟體暱稱「H 」或「Chur

n 」之人,與Line軟體暱稱「專營日貨大盤商」之人,實為同一人,分別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及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見偵字17726 號卷第12頁正面至13頁正面,本院卷一第114 頁、第182 頁)屬實,並有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軟體群組名稱為Chloe 日貨小舖(下稱日貨小舖群組)部分節錄之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01 頁、第291 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告訴人於警詢時指稱:雙方交易初期均無問題,待被告取得

其信任,其採購金額數量開始變大後,被告開始一再遲延交貨且數量大幅短缺,其開始心生懷疑,催促被告返還貨款;被告及「專營日貨大盤商」之人應允於105 年10月3 日返還經雙方結算之貨款489 萬2,978 元,並由被告開立500 萬元整之支票交予其作為擔保,孰料屆期被告一再以諸多藉口遲延還款,業經其一再催促還款,被告遂於105 年10月26日簽立切結書予其,約定應於105 年11月1 日先行還款100 萬元,餘款於105 年12月1 日前清償,迨105 年11月1 日被告屆期仍未還款,並避而不見,失去聯絡等語(見他字4616號卷第60頁反面至61頁正面);復於偵訊中證稱:自105 年6 月27日起至105 年9 月止之期間,被告向其稱日本缺貨、貨物延遲、班機或海關延誤,無法給其貨,她可以出貨的貨物,就先出給其,不能出的貨,則請其等待,因為被告在這期間中有陸續少量出貨一直到7 月中,所以其才會在前開期間內,繼續匯款給被告等語(見他字4616號卷第119 頁正面、第

144 頁正面,偵字17726 號卷第11頁正面);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跟其連絡,說她有更便宜的取貨管道,所以其與被告合作,之後其就陸陸續續跟被告訂貨,她也陸陸續續交貨,但貨都沒有交齊;其貨款都先給被告了,她就一直拖延,說貨都卡在海關,貨出不來,而被告在這期間只出金額很小的貨給其,繼續拖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5 至176 頁),觀諸告訴人歷次證述對於被告究係如何取信於其,及其為何在被告未依約出貨之情形下,仍陸續匯款予被告之原委,前後並無矛盾之處,並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日貨小舖群組部分節錄之對話紀錄內容(見本院卷一第201 至449 頁)、上開進出貨明細表在卷可佐(見他字4616號卷第145-1 頁),足認告訴人指述被告有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尚非無據。

⒊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與小沈都是用Line軟體聯絡,且小沈

就是Line軟體暱稱為「專營日貨大盤商」之人,他的姓名為沈奕鈞等語(見他字4616號卷第144 頁、第237 頁,偵字17

726 號卷第12頁正面,偵字15392 號卷第10頁反面、第22頁),並有被告於107 年10月11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訊時所簽名確認之沈奕鈞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15392 號卷第19頁),是依被告所稱,被告向告訴人所稱其結識可自日本以低價進口日本生活雜貨及電器產品之「專營日貨大盤商」之廠商即為上開經其指認之「沈奕鈞」,且被告係以Line軟體與沈奕鈞聯繫等情甚明。惟證人沈奕鈞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則均具結證稱:被告向其訂貨時是打電話或傳簡訊給其,其沒有用Line軟體與被告聯絡,且其也沒有使用Line軟體暱稱為「專營日貨大盤商」之名稱等語(見偵字15392 號卷第38至39頁,本院卷一第187 、188 頁),是證人沈奕鈞就被告以何種方式向其訂貨之證述,前後相符,且衡情其應無甘冒偽證罪之處罰,而構詞設陷被告之可能,足認證人沈奕鈞從未與被告以Line軟體聯絡訂貨事宜,亦非被告向告訴人所稱Line軟體暱稱為「專營日貨大盤商」之人,是日貨小舖群組內暱稱為「專營日貨大盤商」之人,既已經證明並非被告所稱之沈奕鈞,並日貨小舖群組內原僅有Line軟體暱稱為「H 」及「Chloe 」(即被告)二人,被告卻105 年7 月15日上午7 時30分邀請Line軟體暱稱為「Fish」(即告訴人)加入該群組,嗣Line軟體暱稱為「H 」之人於105 年8 月15日離開前開群組,而被告甫邀請Line軟體暱稱為「Churn 」之人加入該群組,該Line軟體暱稱「Churn」加入後,旋變更暱稱為「專營日貨大盤商」,當告訴人詢問「怎麼是另一個人?」時,暱稱「專營日貨大盤商」之人則稱「不好意思,按太快,有同行要加我,我就刪太快;不再用h 」等語,此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日貨小舖部分節錄之對話紀錄內容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01 、291 頁),顯見日貨小舖群組內暱稱「專營日貨大盤商」之人實為被告虛偽安排之人等情甚明。

⒋綜上所述,苟被告主觀上未有詐欺取財之犯意,焉會向告訴

人佯稱可自其結識之管道低價進口日本生活雜貨及電器產品,並在日貨小舖群組內虛偽安排「專營日貨大盤商」之人為進貨管道,且以日本缺貨、貨物延遲、航運班機或海關檢驗延誤等理由不斷搪塞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陸續交付上開金額之款項,足認被告確有為詐欺取財之犯行,至臻明確。

㈢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則:

⒈告訴人在日貨小舖群組內表示欲訂購之貨物種類、數量,及

確認其應給付之貨物款項後,旋即於當日或數日內匯款至被告所持用之帳戶,復等待「專營日貨大盤商」之人自海關提貨並送貨至其或被告家中等情,此有上開進出貨明細表、告訴人提出之匯款單據、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園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如附表二所示之Chloe 日貨小舖部分節錄之對話紀錄內容在卷可佐(見他字4616號卷第

146 至158 頁、第161 至177 頁、第179 至192 頁、第194至211 頁、第213 至217 頁,偵字17726 號卷第44至53頁,本院卷一第201 至443 頁),足認告訴人係將其欲訂購之貨物款項匯款予被告後,始才取貨之事實甚明。而證人沈奕鈞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向其訂購吹風機後,另有陸續訂購其他項目商品,但被告從該筆吹風機訂單後,就開始欠款,該吹風機之款項與其他商品之款項累積起來後,被告尚積欠其270 萬,所以被告於當時才會簽發票據面額分別為

220 萬、50萬之本票給其。被告沒有曾經先付錢給其,讓其去跟其他管道訂貨,其再交貨給被告之情形等語(見偵字15

392 號卷第38頁、第46頁反面,本院卷一第186 頁、第188頁),可認被告向沈奕鈞訂貨時,未能給付足額之款項,亦即被告並未如實將告訴人所匯款之款項向沈奕鈞訂貨,亦未以預付訂金方式,要求沈奕鈞另向其他管道訂貨等情,至屬明確。被告辯稱:告訴人匯予其之款項均是交給沈奕鈞訂貨云云,顯屬虛妄。且衡諸常情,一般人受他人委託訂購貨物,並委託人業於當日或數日內匯足款項予受託人,受託人於收受款項後,應將該款項匯款予訂貨廠商,或告知訂貨廠商欲訂購之貨物種類及數量,以確保未來可依約出貨予委託人,縱有因告訴人訂購次數頻繁、貨物種類繁雜及數量甚多,導致未訂貨之疏漏發生,豈有可能告訴人向被告訂購貨物之總金額為646 萬9,996 元,卻發生疏漏之金額累計高達409萬2,061 元之理。是辯護人上開辯詞,顯難採信。

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辯稱:「(問:妳有曾經請妳老公跟陳

韋云聯繫溝通妳跟陳韋云之間債務嗎?)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8 頁),經本院提示告訴人所提出之自稱為「錢栯涔老公」於105 年11月4 日以iMessag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對話之手機翻拍照片,並詢以「被告既然未請其配偶向告訴人溝通其與告訴人間債務,為何會有人自稱是其配偶不斷聯繫告訴人要處理前開債務,且稱其有用房子辦理貸款等情」,被告亦稱:前開iMessage訊息不是其跟告訴人聯繫的,其也不知道有人傳這個訊息給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8至269 頁),惟被告曾向另案告訴人羅言權(即羅杰晟)表示欲以不動產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作為拖延返還貨款予羅言權之情,此有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告與證人羅言權於105 年11月3 日至21日期間之Line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35至39頁、第269 頁),參以告訴人所提出之自稱為「錢栯涔老公」之人於105 年11月4 日以iMessag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對話之手機翻拍照片顯示:自稱「錢栯涔老公」之人向告訴人表示「你好:冒昧打擾,我是chloe老公,我想私下請問總數欠了多少,我看來不只200 多,我沒有辦法任由她無止盡舉債,今天說大園要還錢,我想如果要還款不會一拖再拖,大家秉持著相信人信本善,我還是有義務要清楚到底是多少錢,大園沒還款勢必chloe 得還款給你,如大園今天有還款,大家無事,沒還我已準備後續再處理,麻煩你告訴我總數,我私下問你的,你只要告訴我,我工作傳訊比較方便,謝謝」、「我要用房貸才能有這麼大筆金額,我請人幫我處理2 天內用好房貸,我8 號會親自去找你還你的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51 、453 頁),細譯自稱為「錢栯涔老公」之人於105 年11月4 日傳送前開「要用房貸償還欠款」之訊息予告訴人,與被告於105 年11月9 日及105 年11月10日傳送「對保完,還要給銀行設定抵押」、「錢剛入帳我先生那」之訊息予羅言權(見本院卷二第35至36頁),二者訊息之傳送時間相距甚近,且均係藉由以不動產貸款,拖延返還款項之舉,是被告辯稱其對於前開訊息毫不知情,尚難據信。且衡諸常情,倘非被告自己佯裝或其至親傳送前開訊息,該他人焉有可能知悉被告之英文名字為「Chloe 」,且自稱是「錢栯涔」老公之理,足證被告雖簽發本票及簽立切結書予告訴人,然實無清償債務之念,均僅係拖延返還貨款予告訴人之手段,尚難以被告有簽發本票或簽立切結書,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之辯護人所辯,亦難參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與本案之客觀證據不

符,且其供述亦悖於常情,顯為臨訟畏罪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

於上開時間、地點,先後向告訴人施以詐術,致使告訴人陸續交付被告646 萬9,996 元,而其未依約定時間交付告訴人所訂購之貨品,已累計金額達409 萬2,641 元之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財物,其明知並

無其所謂「專營日貨大盤商」之人,可自日本低價進口日本生活雜貨及電器產品一事,竟施以詐術,使告訴人受騙,陸續交付款項總計646 萬9,996 元,而其未依約定時間交付告訴人之貨物,已累積金額合計達409 萬2,641 元,告訴人所受損害甚鉅,所為殊值非難,且犯後仍一再飾詞狡辯,全然否認上開犯行,未見有何悔意,並被告於偵查階段多以下次開庭前會清償其所積欠告訴人貨款,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多次行調查程序(見他字4616號卷第225 頁、第228 頁、第

231 頁、第236 頁),浪費司法資源。又衡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其給付給被告的貨款,有些是借來的,其現在還在陸陸續續還款給其債權人。其因為被告本案犯行讓其精神上受到很大折磨,讓其之前有自殺的念頭,也想過要帶2個小孩去自殺。又被告佯稱她母親為營造商,債務問題可以找她母親處理,所以其貨款不會有問題,但這過程中被告一再沒有出貨,其將所有積蓄都墊進去,甚至被告向其謊稱她也墊了很多錢,被高利貸追殺,其擔心她與她小孩的安危,所以又籌了30萬借她。嗣後其撥打她母親電話,發現她母親並非營造商,僅是在廟裡工作。被告不斷說謊,利用從其身上詐欺的不法所得去購買名牌包、買新車及搭商務艙出國遊玩,請法院對被告從重量刑,若被告可以用易科罰金換取自由,其相信被告會再去詐騙更多人,造成更多人傷害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5 至126 頁、第184 至185 頁),及被告迄至109 年5 月12日,終於全部償還告訴人因受被告詐欺而交付之款項,此有被告於偵訊時當庭交付匯票予告訴人之訊問筆錄,及被告提出之匯款單收據影本7 紙在卷可佐(見他字4616號卷第225 頁、第228 頁,本院卷一第547 至549 頁,本院卷二第33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他字4616號卷第6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迭於104 年12月30日

、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自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告訴人因受被告詐欺而陸續交付被告646 萬9,996 元

,而其未依約定時間交付告訴人所訂購之貨物,已累計金額達409 萬2,641 元,此據告訴人證述在卷(見他字4616號卷第143 頁),並有上開進出貨明細表在卷可佐(見他字4616號卷第145-1 頁),被告對其確積欠告訴人409 萬2,641 元之款項,亦不爭執(見他字4616號卷第144 頁),是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409 萬2,641 元,而前開金額業經被告陸續償還予告訴人等情,此有被告提出之匯款單據在卷可佐(見他字4616號卷第225 頁、第228 頁,本院卷一第547 至549頁,本院卷二第33頁,計算式:5 萬元+5 萬元+60萬元+70萬元+70萬元+40萬元+60萬元+50萬元+49萬3,000 元=409 萬3,000 元),足認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已實際上返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

四、退併辦部分: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6768 號移送併

辦意旨另以:被告錢又加(原名錢栯涔)於105 年5 月間,經由網路結識經營網路銷售日本生活雜貨及電器產品之陳韋云( 陳韋云涉嫌詐欺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並知悉陳韋云有大量採購日本生活雜貨及電器產品之需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年6 月間向陳韋云佯稱其經由LINE通訊軟體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代號「專營日貨大盤商」之廠商,有管道可自日本以低價進口日本生活雜貨及電器產品,欲與陳韋云合作向該廠商進貨,再由陳韋云銷售後分配利潤之情,致陳韋云陷於錯誤,同意委由被告向所稱廠商進貨,陳韋云並因而於105 年7 月間向羅言權稱認識日本大盤商,可接受羅言權訂購商品,羅言權亦不疑有他,遂向陳韋云訂購日系商品並匯款約新臺幣100萬餘元予陳韋云,陳韋云再轉向錢又加訂貨,並陸續以匯款方式交付價款予被告。惟被告自同年6 月27日起即藉故貨物延遲及班機延誤等情,未依約定時間交付陳韋云所訂購之貨品,致陳韋云未能出貨予羅言權,羅言權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與已起訴之本案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

㈡經查,移送併辦部分之告訴人羅言權雖因本案告訴人陳韋云

向其稱有認識日貨大盤商,可接受其訂購商品,而陸續向本案告訴人陳韋云訂購商品及匯款合計約100 萬餘元,有另案告訴人羅言權提出之訂貨明細表、匯款單據影本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在卷可佐(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5797號卷【下稱他字5797號卷】第17至18頁、第19至24頁、第26頁),惟前開移送併辦部分之告訴人羅言權,並非本案之告訴人,且被告亦未直接對羅言權施以詐術,此據證人羅言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其從頭到尾都不認識被告,被告亦無向其提出任何合作邀約,其交易對象只有陳韋云等語(見他字5797號卷第14頁反面、15頁正面,本院卷二第16頁、第17頁)屬實,復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本案被告錢又加有利用本案告訴人陳韋云對移送併辦部分之告訴人羅言權為詐欺之行為,自難認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就移送併辦部分之犯行加以審理,應退回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良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鋐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法 官 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詠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日期 │時間 │發送訊息者│訊息內容 │備註 │├───────┼────┼─────┼────────────────┼─────────┤│105 年7 月15日│7 時30分│被告 │Chloe 邀請韋云(fish)加入群組 │㈠該群組名稱為 ││(禮拜五) │ │ │ │ Chloe 日貨小舖 ││ │ │ │ │㈡見本院卷一第201 ││ │ │ │ │ 頁 ││ ├────┼─────┼────────────────┼─────────┤│ │7 時36分│- │韋云(fish)加入群組 │見本院卷一第201頁 │├───────┼────┼─────┼────────────────┼─────────┤│105 年8 月15日│11時27分│- │專營日貨大盤商離開聊天 │見本院卷一第291頁 ││(禮拜一) ├────┼─────┼────────────────┤ ││ │12時10分│被告 │Chloe 邀請Churn 加入群組 │ ││ │ │ ├────────────────┤ ││ │ │ │Churn加入群組 │ ││ │ │ ├────────────────┤ ││ │ │ │自己解釋 │ ││ │ │ ├────────────────┤ ││ │ │ │副團怕你跑了 │ ││ ├────┼─────┼────────────────┤ ││ │12時11分│告訴人 │怎麼是另一個人 │ ││ │ ├─────┼────────────────┤ ││ │ │專營日貨大│不好意思,按太快,有同行要加我,│ ││ │ │盤商 │我就刪太快 │ ││ │ │ ├────────────────┤ ││ │ │ │不再用h │ │└───────┴────┴─────┴────────────────┴─────────┘附表二:

┌───────┬────┬─────┬────────────────┬─────────┐│日期 │時間 │發送訊息者│訊息內容 │備註 │├───────┼────┼─────┼────────────────┼─────────┤│105年7月16日 │11時54分│告訴人 │Dyson 吸塵器,藍,週一真的可以到│見本院卷一第205頁 ││(禮拜六)) │ │ │嗎?客人說是送廠商的禮物 │ ││ ├────┼─────┼────────────────┼─────────┤│ │11時57分│H │是星期一上機,星期二到 │見本院卷一第205頁 │├───────┼────┼─────┼────────────────┼─────────┤│105年7月17日 │13時30分│告訴人 │請問是下週三前能全到?還是會分批│見本院卷一第208頁 ││(禮拜日) │ │ │給?貨到通知? │ ││ ├────┼─────┼────────────────┼─────────┤│ │13時31分│H │分批,貨到通知,粉刺夾我也是被客│見本院卷一第208頁 ││ │ │ │人追著要 │ ││ ├────┼─────┼────────────────┼─────────┤│ │13時32至│告訴人 │那有第一批的到貨期間嗎?大家都在│見本院卷一第208頁 ││ │35分 │ │問,很需要一個時間點。上次是說週│ ││ │ │ │三,所以週三前可能也無法? │ ││ ├────┼─────┼────────────────┼─────────┤│ │13時35分│H │1500支,星期四到,剩餘星期六 │見本院卷一第208頁 │├───────┼────┼─────┼────────────────┼─────────┤│105年7月18日 │9時3分 │告訴人 │電器明天應該沒問題吧!尤其是 │見本院卷一第209頁 ││(禮拜一) │ │ │Dyson 的掃地機器人 │ ││ ├────┼─────┼────────────────┼─────────┤│ │9時3分 │H │360 的會如期到,會是一早,其他電│見本院卷一第209頁 ││ │ │ │器是晚上到 │ ││ ├────┼─────┼────────────────┼─────────┤│ │22時46分│H │現在海關也改了1 個禮拜有2 天不能│見本院卷一第213頁 ││ │ │ │走 │ │├───────┼────┼─────┼────────────────┼─────────┤│105年7月20日 │5時55分 │告訴人 │請問昨晚貨有拉出來嗎 ? │見本院卷一第215頁 ││(禮拜三) ├────┼─────┼────────────────┼─────────┤│ │7 時43分│H │不好意思昨貨沒回來,幫另一同事比│見本院卷一第215頁 ││ │ │ │較晚,現在才回你,已詢問公司 │ ││ ├────┼─────┼────────────────┼─────────┤│ │7 時44至│告訴人 │天啊!那昨天回來什麼?補償方式是│見本院卷一第216頁 ││ │46分 │ │? │ ││ ├────┼─────┼────────────────┼─────────┤│ │7時46分 │H │昨天沒有你們的貨,是另一線的鞋子│見本院卷一第216頁 ││ │ │ │跟食品 │ ││ ├────┼─────┼────────────────┼─────────┤│ │7時47分 │告訴人 │今天會到什麼? │見本院卷一第216頁 ││ ├────┼─────┼────────────────┼─────────┤│ │7時48分 │H │星期三有告知不會到東西,星期三不│見本院卷一第216頁 ││ │ │ │能走,有一股海關是不能清的 │ ││ ├────┼─────┼────────────────┼─────────┤│ │7時49分 │告訴人 │明天粉刺夾確定會到嗎 ? │見本院卷一第216頁 ││ ├────┼─────┼────────────────┼─────────┤│ │7時50分 │H │粉刺夾會,跟NA吹風機 │見本院卷一第216頁 ││ ├────┼─────┼────────────────┼─────────┤│ │9 時15分│H │跟你說一下,你們這電器是全部電器│見本院卷一第217頁 ││ │ │ │不包含吹風機,這樣大阪倉到日本等│ ││ │ │ │上機,會到下週,一台我比較好處理│ ││ ├────┼─────┼────────────────┼─────────┤│ │9時16分 │告訴人 │所以加訂這些東西,還是要等下週?│見本院卷一第217頁 ││ ├────┼─────┼────────────────┼─────────┤│ │9時18分 │H │現在知道22有貨,其他要問大阪倉有│見本院卷一第217頁 ││ │ │ │沒有 │ │├───────┼────┼─────┼────────────────┼─────────┤│105年7月21日 │9時26分 │告訴人 │今天會到什麼?有確定了嗎? │見本院卷一第222頁 ││(禮拜四) ├────┼─────┼────────────────┼─────────┤│ │9 時32至│H │Na、15桃、5 粉,Cna 、1 粉、21白│見本院卷一第222頁 ││ │33分 │ │ │ ││ ├────┼─────┼────────────────┼─────────┤│ │9 時35分│告訴人 │所以今天還是沒有粉刺夾? │見本院卷一第222頁 ││ ├────┼─────┼────────────────┼─────────┤│ │9時35分 │H │星期一跟雜貨一起,沒跟你們說今天│見本院卷一第222頁 ││ │ │ │公司沒發出 │ ││ ├────┼─────┼────────────────┼─────────┤│ │9時39分 │告訴人 │粉刺夾1000支是6 月就訂的,現在都│見本院卷一第222頁 ││ │ │ │快7 月底了 │ ││ ├────┼─────┼────────────────┼─────────┤│ │9時42分 │H │聲明一下,5 月訂的都未交貨,先拉│見本院卷一第222頁 ││ │ │ │給你們的 │ ││ ├────┼─────┼────────────────┼─────────┤│ │21時40至│告訴人 │5000顆多少錢,5000顆付錢了,何時│見本院卷一第226頁 ││ │41分 │ │會到? │ ││ ├────┼─────┼────────────────┼─────────┤│ │21時41分│H │禮拜三 │見本院卷一第226頁 ││ ├────┼─────┼────────────────┼─────────┤│ │21時50分│告訴人 │肥皂5000顆錢給團長,星期三務必給│見本院卷一第226頁 ││ │ │ │我 │ ││ ├────┼─────┼────────────────┼─────────┤│ │21時52分│H │星期三我1 萬顆會全到,當現貨出 │見本院卷一第226頁 │├───────┼────┼─────┼────────────────┼─────────┤│105年7月25日 │7時41分 │H │有確定要什麼商品,可提早1 個月訂│見本院卷一第229頁 ││(禮拜一) │ │ │購,我們訂購時間不包含六日,商品│ ││ │ │ │也需從大阪倉運到日本倉才能出貨,│ ││ │ │ │遇到班機時間,電器類商品更大型運│ ││ │ │ │送及清關都需要時間,我不知道你們│ ││ │ │ │電器急,想說可慢慢出貨,電器類商│ ││ │ │ │品沒辦法很急,遇到商品缺貨也需要│ ││ │ │ │等,這跟副團說一聲不好意思 │ ││ ├────┼─────┼────────────────┼─────────┤│ │7時45分 │告訴人 │會有粉刺夾了嗎 ? │見本院卷一第229頁 ││ ├────┼─────┼────────────────┼─────────┤│ │7時47分 │H │日本是告知有,每次得看到台灣貨是│見本院卷一第229頁 ││ │ │ │什麼喔,才能確定告知,不是我要拖│ ││ │ │ │很久告知,因為我們都可以確定有什│ ││ │ │ │麼在倉庫,出貨要看倉情形 │ ││ ├────┼─────┼────────────────┼─────────┤│ │18時34分│H │剛幫同事下別的貨,雜貨要晚班到11│見本院卷一第233頁 ││ │ │ │點多的,明天送副團那,抱歉班機忙│ ││ │ │ │碌 │ ││ ├────┼─────┼────────────────┼─────────┤│ │19時11分│告訴人 │粉刺夾確定有嗎?明天可以收到嗎 │見本院卷一第233頁 ││ ├────┼─────┼────────────────┼─────────┤│ │19時14分│H │粉刺夾明天說有,不然就是星期三,│見本院卷一第233頁 ││ │ │ │粉刺夾一定有貨 │ ││ ├────┼─────┼────────────────┼─────────┤│ │19時20分│告訴人 │電器怎麼辦?怎麼做才可以最快? │見本院卷一第233頁 ││ ├────┼─────┼────────────────┼─────────┤│ │19時21分│H │電器你們不要給我地址寄貨運,我們│見本院卷一第233頁 ││ │ │ │自己有司機,請我們自己司機送最快│ ││ │ │ │,貨一拉就可以上車送貨 │ │├───────┼────┼─────┼────────────────┼─────────┤│105年7月26日 │2時35分 │H │副團,不是我不出貨,是日本那邊她│見本院卷一第234頁 ││(禮拜二) │ │ │們來什麼我就出什麼,不是我要延貨│ ││ │ │ │,我也無法跟你保證時間的到貨,有│ ││ │ │ │時飛機遲延沒上到,班機要等 │ ││ ├────┼─────┼────────────────┼─────────┤│ │15時24至│告訴人 │明天5000顆的18g 皂,會準時嗎?上│見本院卷一第236頁 ││ │27分 │ │次說星期三,我才趕快匯錢的 │ ││ ├────┼─────┼────────────────┼─────────┤│ │21時26分│H │日本倉有說匯出 │見本院卷一第237頁 ││ ├────┼─────┼────────────────┼─────────┤│ │15時15分│告訴人 │今天到什麼? │見本院卷一第235頁 ││ ├────┼─────┼────────────────┼─────────┤│ │15時15分│H │先跟2 位說抱歉,雜貨沒回來,今天│見本院卷一第235頁 ││ │ │ │都一直在跟日本倉抱怨貨沒準時到 │ ││ │ │ │ │ │├───────┼────┼─────┼────────────────┼─────────┤│105年7月27日 │6時17分 │告訴人 │有到貨嗎? │見本院卷一第237頁 ││(禮拜三) ├────┼─────┼────────────────┼─────────┤│ │6時34分 │H │有到貨,數量太多,還沒通關完 │見本院卷一第237頁 │├───────┼────┼─────┼────────────────┼─────────┤│105年7月28日 │1時22分 │H │副團抱歉,現在才回,早上交班後,│見本院卷一第238頁 ││(禮拜四) │ │ │沒清關,有1 股不能清,洗臉皂我有│ ││ │ │ │催日本倉,每次都沒有按時回來,雜│ ││ │ │ │貨部分會在這週交貨 │ │├───────┼────┼─────┼────────────────┼─────────┤│105年7月29日 │5時5分 │H │抱歉,近日機場繁忙,電器部份這幾│見本院卷一第239頁 ││(禮拜五) │ │ │日暫時清關,禮拜六下午開始清,下│ ││ │ │ │星期一會拉貨出來 │ ││ ├────┼─────┼────────────────┼─────────┤│ │5時5分 │H │肥皂部分是禮拜日到 │見本院卷一第239頁 ││ ├────┼─────┼────────────────┼─────────┤│ │5時56分 │告訴人 │粉刺夾呢? │見本院卷一第239頁 ││ ├────┼─────┼────────────────┼─────────┤│ │6時9分 │H │粉刺夾是禮拜日到 │見本院卷一第239頁 ││ ├────┼─────┼────────────────┼─────────┤│ │8時22分 │告訴人 │明天可以先送一些嗎 ? │見本院卷一第240頁 ││ ├────┼─────┼────────────────┼─────────┤│ │8 時23至│H │還沒清,有到。機場爆倉,海關也忙│見本院卷一第240 至││ │30分 │ │不過來,暑假 │241 頁 │├───────┼────┼─────┼────────────────┼─────────┤│105年7月31日 │12時5分 │告訴人 │電器昨天清的如何?明天可出嗎? │見本院卷一第242頁 ││(禮拜日) ├────┼─────┼────────────────┼─────────┤│ │15時36分│H │可以,沒問題的 │見本院卷一第243頁 ││ ├────┼─────┼────────────────┼─────────┤│ │21時24分│告訴人 │粉刺夾有消息嗎? │見本院卷一第243頁 │├───────┼────┼─────┼────────────────┼─────────┤│105年8月1日 │9 時3分 │H │電器要在等等,我還沒拉到貨 │見本院卷一第243頁 ││(禮拜一) ├────┼─────┼────────────────┼─────────┤│ │9時4分 │告訴人 │電器要等多久? │見本院卷一第243頁 ││ ├────┼─────┼────────────────┼─────────┤│ │9 時4 至│H │我們已經盡快了,都有在電器批裡,│見本院卷一第243頁 ││ │5 分 │ │這次貨拉完,就只剩雜貨部分,未給│ ││ │ │ │完 │ ││ ├────┼─────┼────────────────┼─────────┤│ │9時5分 │告訴人 │大約要等多久呢?要回覆客人 │見本院卷一第243頁 ││ ├────┼─────┼────────────────┼─────────┤│ │9時5分 │H │吹風機部分,下週可全數交貨完 │見本院卷一第243頁 ││ ├────┼─────┼────────────────┼─────────┤│ │9 時7分 │告訴人 │粉刺夾,昨天有到嗎? │見本院卷一第244頁 ││ ├────┼─────┼────────────────┼─────────┤│ │9 時8 至│H │沒有,最慢下週一,最快這週六 │見本院卷一第244頁 ││ │10 分 │ │ │ ││ ├────┼─────┼────────────────┼─────────┤│ │9時10分 │告訴人 │怎麼又延了?是日本貨不夠嗎? │見本院卷一第244頁 ││ ├────┼─────┼────────────────┼─────────┤│ │9時10分 │H │是日本延,不是我,我負責拉貨追貨│見本院卷一第244頁 ││ │ │ │,其餘公司負責,若公司沒貨,不會│ ││ │ │ │接單 │ ││ ├────┼─────┼────────────────┼─────────┤│ │9時11分 │告訴人 │那肥皂有到嗎? │見本院卷一第244頁 ││ ├────┼─────┼────────────────┼─────────┤│ │9時11分 │H │洗臉皂5000顆,週四。我先拉別人後│見本院卷一第244頁 ││ │ │ │,定給妳,給她們等 │ ││ ├────┼─────┼────────────────┼─────────┤│ │9時20分 │告訴人 │電器最晚何時可拉出 │見本院卷一第244頁 ││ ├────┼─────┼────────────────┼─────────┤│ │9時20分 │H │清關是告知我,8/8 請我們拉貨,妳│見本院卷一第244頁 ││ │ │ │們的電器、大樣商品全到,我剛問 │ │├───────┼────┼─────┼────────────────┼─────────┤│105年8月2日 │8時18分 │告訴人 │有到貨嗎? │見本院卷一第247頁 ││(禮拜二) ├────┼─────┼────────────────┼─────────┤│ │9 時39至│H │吹風機是晚上,8/8一定拉貨 │見本院卷一第247頁 ││ │47分 │ │ │ │├───────┼────┼─────┼────────────────┼─────────┤│105年8月5日 │13時5分 │告訴人 │下週哪幾天有Can97? │㈠見本院卷一第256 ││(禮拜五) │ │ │ │ 頁 ││ │ │ │ │㈡Can97 為吹風機之││ │ │ │ │ 型號簡稱 ││ ├────┼─────┼────────────────┼─────────┤│ │13時5分 │H │現在不確定星期幾有吹風機,要星期│見本院卷一第256頁 ││ │ │ │日才能知道 │ │├───────┼────┼─────┼────────────────┼─────────┤│105 年8 月6 日│9時39分 │告訴人 │有到貨嗎? │見本院卷一第259頁 ││(禮拜六) ├────┼─────┼────────────────┼─────────┤│ │18時4分 │H │今天不會出貨,吹風機被海關扣了,│見本院卷一第259頁 ││ │ │ │今天來的新的海關,我們沒有接受到│ ││ │ │ │通知,要報驗,下禮拜二才能再拉 │ │├───────┼────┼─────┼────────────────┼─────────┤│105 年8 月8 日│8時29分 │告訴人 │這週哪幾天有吹風機? │見本院卷一第261頁 ││(禮拜一) ├────┼─────┼────────────────┼─────────┤│ │8時29分 │H │表還沒出來,海關來了新的,要再看│見本院卷一第261頁 ││ │ │ │哪幾天不能走,今天不會有,明天 │ ││ ├────┼─────┼────────────────┼─────────┤│ │8時31分 │告訴人 │那粉刺夾是已經發了?在週二清關那│見本院卷一第261頁 ││ │ │ │批,還是今天日本發? │ ││ ├────┼─────┼────────────────┼─────────┤│ │8 時32分│H │今天日本發 │見本院卷一第262頁 ││ ├────┼─────┼────────────────┼─────────┤│ │8時32分 │告訴人 │肥皂? │見本院卷一第262頁 ││ ├────┼─────┼────────────────┼─────────┤│ │8時33分 │H │肥皂禮拜三 │見本院卷一第262頁 ││ ├────┼─────┼────────────────┼─────────┤│ │9時58分 │告訴人 │如果貨到倉庫,可以去那邊自取一些│見本院卷一第263頁 ││ │ │ │嗎? │ ││ ├────┼─────┼────────────────┼─────────┤│ │10時6分 │H │貨不會分批拉,是一整批,晚上11點│見本院卷一第263頁 ││ │ │ │多拉,我今天要加班 │ │├───────┼────┼─────┼────────────────┼─────────┤│105年8月9日 │7時37分 │告訴人 │電器拉出來了嗎 ? │見本院卷一第263頁 ││(禮拜二) ├────┼─────┼────────────────┼─────────┤│ │7 時59分│H │今天電器還是無法拉貨,遇新海關,│見本院卷一第263 至││ │至8時 │ │什麼都變嚴格,貨等的我火都來了,│264 頁 ││ │ │ │海關又是做2 休1 ,什麼都要等,需│ ││ │ │ │報驗後才能。換新海關跟公司建議是│ ││ │ │ │等電器拉貨,再發回台灣。電器部分│ ││ │ │ │還要個3 天左右,六日不能拉海關,│ ││ │ │ │1-5 工作日,要等到下個星期一才直│ ││ │ │ │接出,如妳們很趕的,禮拜一可到倉│ ││ │ │ │拿,其餘派車送。 │ ││ ├────┼─────┼────────────────┼─────────┤│ │18時32分│告訴人 │下一批貨是週五到嗎? │見本院卷一第269頁 ││ ├────┼─────┼────────────────┼─────────┤│ │18時34分│H │表定是週五,但雜貨會有,吹風機不│見本院卷一第269頁 ││ │ │ │敢說 │ │├───────┼────┼─────┼────────────────┼─────────┤│105年8月10日 │18時38分│告訴人 │有肥皂跟粉刺夾嗎 ? │見本院卷一第269頁 ││(禮拜三) ├────┼─────┼────────────────┼─────────┤│ │18時39至│H │要看有沒有,日本一直不發過來,是│見本院卷一第269頁 ││ │40分 │ │有貨的 │ │├───────┼────┼─────┼────────────────┼─────────┤│105年8月12日 │12時33分│告訴人 │今天知道有Can97 了嗎?還是再晚一│見本院卷一第282頁 ││(禮拜五) │ │ │點? │ ││ ├────┼─────┼────────────────┼─────────┤│ │12時33分│H │要晚上才知道 │見本院卷一第282頁 │├───────┼────┼─────┼────────────────┼─────────┤│105 年8 月14日│8 時59分│告訴人 │明天電器真的沒問題吧? │見本院卷一第286頁 ││(禮拜日) ├────┼─────┼────────────────┼─────────┤│ │9時1分 │H │昨天跟今天海關都休,沒有接到有問│見本院卷一第286頁 ││ │ │ │題通知,凌晨就會知道 │ │├───────┼────┼─────┼────────────────┼─────────┤│105年8月15日 │7時24分 │H │早安,告知你們1 個消息,今天還是│見本院卷一第288頁 ││(禮拜一) │ │ │無法拉貨,電器來時,查驗的海關休│ ││ │ │ │息,規定是那個海關查驗,就是那個│ ││ │ │ │海關放行拉貨,海關休假,要等海關│ ││ │ │ │回才拉貨,其他海關不會處理其他海│ ││ │ │ │關的物品 │ ││ ├────┼─────┼────────────────┼─────────┤│ │8時26分 │告訴人 │所以下次何時能拉? │見本院卷一第288頁 ││ ├────┼─────┼────────────────┼─────────┤│ │8時29分 │H │星期一,8/22 │見本院卷一第288頁 ││ ├────┼─────┼────────────────┼─────────┤│ │15時48分│被告 │肥皂是今天到嗎 ? │見本院卷一第294頁 ││ ├────┼─────┼────────────────┼─────────┤│ │15時48分│專營日貨大│晚上10點多到,我會送團長妳,要看│見本院卷一第294頁 ││ │ │盤商 │正確時間,有確定到,洗臉600 個 │ ││ ├────┼─────┼────────────────┼─────────┤│ │15時50分│告訴人 │粉刺夾有嗎 ? │見本院卷一第294頁 ││ ├────┼─────┼────────────────┼─────────┤│ │15時50分│專營日貨大│只到肥皂,今天原要到的雜貨,都上│見本院卷一第294頁 ││ │ │盤商 │週出給你們了,粉刺夾壓貨回,這真│ ││ │ │ │的有貨 │ │├───────┼────┼─────┼────────────────┼─────────┤│105年8月17日 │6 時58分│告訴人 │今天吹風機也是晚班? │見本院卷一第303頁 ││(禮拜三) ├────┼─────┼────────────────┼─────────┤│ │6時59分 │專營日貨大│吹風機超晚班,最後一班 │見本院卷一第303頁 ││ │ │盤商 │ │ │├───────┼────┼─────┼────────────────┼─────────┤│105年8月18日 │22時26分│告訴人 │這週什麼時候還有貨? │見本院卷一第310頁 ││(禮拜四) ├────┼─────┼────────────────┼─────────┤│ │22時26至│專營日貨大│沒有了,吹風機一次進來比較多,這│見本院卷一第310頁 ││ │27分 │盤商 │週沒貨,等我壓貨 │ │├───────┼────┼─────┼────────────────┼─────────┤│105年8月22日 │6時9分 │告訴人 │貨有出來嗎? │見本院卷一第317頁 ││(禮拜一) ├────┼─────┼────────────────┼─────────┤│ │8時30分 │專營日貨大│今天是晚上11點拉貨,明天團長可派│見本院卷一第317頁 ││ │ │盤商 │車過來 │ │├───────┼────┼─────┼────────────────┼─────────┤│105年8月23日 │7時17分 │專營日貨大│早安。兩位電器商品檢驗完畢,尚未│見本院卷一第320頁 ││(禮拜二) │ │盤商 │放行,昨天不是抽驗我們的海關當班│ ││ │ │ │,沒辦法放行拉貨。不好意思,我得│ ││ │ │ │到日本壓貨回跟盯倉庫,我得飛日本│ ││ │ │ │一趟幾日,不然貨一直沒壓回,好多│ ││ │ │ │盤都在催,加上有新商品,我需要趕│ ││ │ │ │緊壓貨回來,電器商品檢驗沒問題,│ ││ │ │ │我壓貨回就一併拉 │ │├───────┼────┼─────┼────────────────┼─────────┤│105 年8 月28日│11時51分│告訴人 │粉刺夾明天也會回來嗎 ? │見本院卷一第347頁 ││(禮拜日) │ │ │ │ │├───────┼────┼─────┼────────────────┼─────────┤│105年8月29日 │6時38分 │專營日貨大│貨今日都會壓回 │見本院卷一第347頁 ││(禮拜一) │ │盤商 │ │ │├───────┼────┼─────┼────────────────┼─────────┤│105年8月30日 │15時6分 │告訴人 │明天可以出貨嗎?還是還要等? │見本院卷一第350頁 ││(禮拜二) ├────┼─────┼────────────────┼─────────┤│ │15時8分 │專營日貨大│我在看天候及等2 樣大盤商品,晚點│見本院卷一第351頁 ││ │ │盤商 │會回覆副團 │ │├───────┼────┼─────┼────────────────┼─────────┤│105年8月31日 │8時4分 │專營日貨大│早安,副團。貨還沒上貨機,昨天前│見本院卷一第353頁 ││(禮拜三) │ │盤商 │面的有延遲,貨上不去,一個延全都│ ││ │ │ │延誤,我的貨排星期六上機,是全部│ ││ │ │ │貨請放心。週六晚上機,週日休,要│ ││ │ │ │週一才能拉出 │ │├───────┼────┼─────┼────────────────┼─────────┤│105年9月6日 │8 時8 分│專營日貨大│貨,星期四一早出車,因為這次回來│見本院卷一第368頁 ││(禮拜二) │ │盤商 │,又換了一批海關,我們配合的週三│ ││ │ │ │晚當班,我們拉貨就沒問題 │ │├───────┼────┼─────┼────────────────┼─────────┤│105年9月12日 │6時3分 │告訴人 │貨拉出來了嗎 ? │見本院卷一第377頁 ││(禮拜一) ├────┼─────┼────────────────┼─────────┤│ │8 時21至│專營日貨大│2 位早安,我星期六被1 個酒駕撞出│見本院卷一第377 頁││ │10時58分│盤商 │車禍,現在住院中,沒大礙,貨要等│、第380 頁 ││ │ │ │我出去拉,沒人幫我處理,同事他們│ ││ │ │ │都不會處理。下星期一一定拉貨給你│ ││ │ │ │們 │ │├───────┼────┼─────┼────────────────┼─────────┤│105年9月19日 │6 時整 │專營日貨大│今天晚上7 點拉貨,明天9 點出車 │見本院卷一第388頁 ││(禮拜一) │ │盤商 │ │ │├───────┼────┼─────┼────────────────┼─────────┤│105年9月20日 │4時53分 │告訴人 │有拉出來嗎 ? │見本院卷一第391頁 ││(禮拜二) ├────┼─────┼────────────────┼─────────┤│ │7時20分 │專營日貨大│拉貨中,尚未拉到妳們的貨,順利拉│見本院卷一第391頁 ││ │ │盤商 │貨中 │ │├───────┼────┼─────┼────────────────┼─────────┤│105年9月21日 │0時58分 │告訴人 │等等可以拉嗎?喬好的海關沒有換人│見本院卷一第394頁 ││(禮拜三) │ │ │吧? │ ││ ├────┼─────┼────────────────┼─────────┤│ │6 時33分│專營日貨大│一定拉得出來。還沒到我,前面的人│見本院卷一第394 頁││ │至7 時38│盤商 │慢,後面也跟著慢,我是第5 廠商。│、第395頁 ││ │分 │ │現在才輪到第2 廠商,剛開始而已,│ ││ │ │ │就是休息等15小時,喬的海關連上4 │ ││ │ │ │天班,我只是沒告知妳們,喬的海關│ ││ │ │ │要我根本不要排隊,週日讓我直接拉│ ││ │ │ │,我只說我排沒關係,因為我怕你們│ ││ │ │ │等太久。 │ ││ ├────┼─────┼────────────────┼─────────┤│ │14時49分│專營日貨大│我每天都上班,這海關連4 天上班,│見本院卷一第398頁 ││ │ │盤商 │明天再排不到我,我就要等週日了 │ ││ ├────┼─────┼────────────────┼─────────┤│ │22時5分 │告訴人 │還是晚上有辦法只拉部分cna97 吹風│見本院卷一第399頁 ││ │ │ │機? │ ││ ├────┼─────┼────────────────┼─────────┤│ │22時10分│專營日貨大│現在不是要拉什麼就拉什麼,是全部│見本院卷一第399頁 ││ │ │盤商 │貨一起出,沒有在挑貨啦,這樣海關│ ││ │ │ │怎麼作業,也還沒輪到我,如果我能│ ││ │ │ │想拉什麼就拉什麼,我早拉貨,每天│ ││ │ │ │拉也出光了 │ │├───────┼────┼─────┼────────────────┼─────────┤│105年9月26日 │6時20分 │告訴人 │貨拉出來了嗎 ? │見本院卷一第401頁 ││(禮拜一) ├────┼─────┼────────────────┼─────────┤│ │7時54分 │專營日貨大│拉3/2 ,剩下要晚上,昨天只有我1 │見本院卷一第401頁 ││ │ │盤商 │人拉貨而已,全拉完才送 │ ││ │ │ │ │ │└───────┴────┴─────┴────────────────┴─────────┘附表三:

┌───────┬────┬─────┬────────────────┬─────────┐│日期 │時間 │發送訊息者│訊息內容 │備註 │├───────┼────┼─────┼────────────────┼─────────┤│105年10月3日 │16時42分│Chloe │我簽給副團500萬 │見本院卷一第405頁 ││(禮拜一) │ │ │ │ │├───────┼────┼─────┼────────────────┼─────────┤│105 年10月5日 │16時34分│專營日貨大│一定退款 │見本院卷一第409頁 ││(禮拜三) │ │盤商 │ │ ││ ├────┼─────┼────────────────┼─────────┤│ │22時21至│Chloe │副團要自己退,怕我捲款而逃,麻煩│見本院卷一第409頁 ││ │22分 │ │你,把這筆471 萬1,978 元退副團 │ ││ ├────┼─────┼────────────────┼─────────┤│ │22時22分│告訴人 │帳戶(詳卷),戶名陳韋云,金額 │見本院卷一第409頁 ││ │ │ │471 萬1,978 元 │ │├───────┼────┼─────┼────────────────┼─────────┤│105年10月12日 │9時10分 │專營日貨大│不好意思,團長、副團,我今早才收│見本院卷一第411頁 ││(禮拜三) │ │盤商 │到公司消息,很抱歉,請2 位相信我│ ││ │ │ │,我知道副團家人給予壓力,麻煩副│ ││ │ │ │團請妹妹再多等待幾天,已在處理事│ ││ │ │ │宜 │ │├───────┼────┼─────┼────────────────┼─────────┤│105年10月17日 │22時34分│告訴人 │有幫我們跟總務確認明天的退款嗎?│見本院卷一第419頁 ││(禮拜一) │ │ │ │ │├───────┼────┼─────┼────────────────┼─────────┤│105年10月18日 │7時19分 │專營日貨大│公司款項一入,我會告知妳們 │見本院卷一第419頁 ││(禮拜二) │ │盤商 │ │ │├───────┼────┼─────┼────────────────┼─────────┤│105年10月19日 │8 時25分│專營日貨大│抱歉,2 位我昨半夜看錢還沒進,早│見本院卷一第422頁 ││(禮拜三) │ │盤商 │上看也還沒進,有問銀行客服,匯回│ ││ │ │ │需3 個工作天,我才入帳,也有問公│ ││ │ │ │司,妳們自己也可以詢問一下,不是│ ││ │ │ │說款入了,我沒給你們 │ │├───────┼────┼─────┼────────────────┼─────────┤│105 年10月21日│14時55分│告訴人 │款有入嗎?是否可以請大阪總務提供│見本院卷一第431頁 ││(禮拜五) │ │ │匯款證明或交易序號? │ ││ ├────┼─────┼────────────────┼─────────┤│ │15時18分│專營日貨大│還沒有,我問過有退款同事,他們告│見本院卷一第431頁 ││ │ │盤商 │知我收到時間,星期一會收到,我沒│ ││ │ │ │退過,其他同事有,款一入我會告知│ ││ │ │ │,不會拖延你們時間 │ │├───────┼────┼─────┼────────────────┼─────────┤│105年10月24日 │14時31分│專營日貨大│剛查詢還沒,不好意思我先幫忙同事│見本院卷一第431頁 ││(禮拜一) │ │盤商 │用貨櫃,等一下我在查詢一次,已有│ ││ │ │ │詢問同事他們的經驗,款會下來的 │ ││ ├────┼─────┼────────────────┼─────────┤│ │15時23分│告訴人 │有入賬嗎?快3點半了 │見本院卷一第431頁 ││ ├────┼─────┼────────────────┼─────────┤│ │15時39分│專營日貨大│2 位款入了,剛查詢了,明天才能匯│見本院卷一第431頁 ││ │ │盤商 │給妳們,款項太晚收到了 │ │├───────┼────┼─────┼────────────────┼─────────┤│105年10月25日 │12時13分│告訴人 │處理好了嗎? │見本院卷一第432頁 ││(禮拜二) ├────┼─────┼────────────────┼─────────┤│ │12時17分│專營日貨大│還沒有,我忙完會去匯入,匯入後馬│見本院卷一第432頁 ││ │ │盤商 │上告知 │ ││ ├────┼─────┼────────────────┼─────────┤│ │14時56分│專營日貨大│我要明天再跑一趟匯款,我沒有帶到│見本院卷一第432頁 ││ │ │盤商 │證件 │ │├───────┼────┼─────┼────────────────┼─────────┤│105年10月26日 │5時32分 │專營日貨大│2 位今日我不會去匯款,我到日本公│見本院卷一第435頁 ││(禮拜三) │ │盤商 │司一趟,日本公司需要我簽保密條款│ ││ │ │ │及辦離職手續,我為了等款已經拖了│ ││ │ │ │幾日,2 位還是需要等待我,否則也│ ││ │ │ │拿不到款,你們或許會覺得我為何不│ ││ │ │ │說,我是昨晚被臨時通知的,我也會│ ││ │ │ │被罰款,有壓力的 │ │├───────┼────┼─────┼────────────────┼─────────┤│105年11月1日 │10時1分 │專營日貨大│2 位早安,今早剛回台,跟2 位約明│見本院卷一第438頁 ││(禮拜二) │ │盤商 │天11:30到台北的銀行,我要回高雄│ ││ │ │ │宿舍拿我東西,沒有把東西帶來帶去│ ││ │ │ │,我擔心我又遺漏在日本,想想其實│ ││ │ │ │我沒做什麼虧心事,有什麼不敢與副│ ││ │ │ │團見面,未來合不合作是一回事,總│ ││ │ │ │是澄清一下自己,同事開車載我下高│ ││ │ │ │雄,要載貨下去,時間上今日會來不│ ││ │ │ │及,匯個錢見個面,各自確認收款,│ ││ │ │ │各自就離開,有機會有緣在合作 │ │├───────┼────┼─────┼────────────────┼─────────┤│105年11月2日 │8 時整 │專營日貨大│2 位早安,不好意思要取消跟你們約│見本院卷一第438頁 ││(禮拜三) │ │盤商 │,放心不是不退款,是要去老闆家跟│ ││ │ │ │老闆拿證明文件,昨日老闆沒拿來給│ ││ │ │ │我,請我過去拿,今日我會把款如期│ ││ │ │ │匯入,不會在拖延2 位時間,東西我│ ││ │ │ │也帶齊全,不會少一樣,請放心,今│ ││ │ │ │日確確實實會退款,不會有問題理由│ │├───────┼────┼─────┼────────────────┼─────────┤│105年11月3日 │8時7分 │專營日貨大│早,不好意思,昨天跟人有談約生意│見本院卷一第439頁 ││(禮拜四) │ │盤商 │比較久,款還沒入,銀行有在通知我│ ││ │ │ │款項比較大筆,昨天超過匯款時間,│ ││ │ │ │請我今天在過去辦理,我剛查了一下│ ││ │ │ │錢還在我戶頭 │ │├───────┼────┼─────┼────────────────┼─────────┤│105年11月4日 │10時21分│專營日貨大│2 位抱歉,我今天要失約了,我會再│見本院卷一第440頁 ││(禮拜五) │ │盤商 │找團長協調看如何還款給你們,不好│ ││ │ │ │意思了,我不多做解釋,為了不讓你│ ││ │ │ │們空等,在此告知一聲 │ │└───────┴────┴─────┴────────────────┴─────────┘附表四:

┌───────┬────┬──────┬───────────────┬─────────┐│日期 │時間 │發送訊息者 │訊息內容 │備註 │├───────┼────┼──────┼───────────────┼─────────┤│105 年11月3日 │- │Chloe 錢栯涔│哈囉!你好!我是錢小姐!跟你說│見本院卷二第35頁 ││(禮拜三) │ │ │明一下!今天11/3是到期日要還款│ ││ │ │ │的!但貸款錢明天才會下來!我明│ ││ │ │ │天中午錢匯到郵局存入給你好嗎?│ ││ │ │ │能否再給我寬限1 天!不好意思!│ ││ │ │ │明日中午前一定存入!謝謝你。 │ ││ ├────┼──────┼───────────────┼─────────┤│ │14時22分│羅言權 │嗯,最晚明天 │見本院卷二第35頁 ││ ├────┼──────┼───────────────┼─────────┤│ │14時23分│Chloe 錢栯涔│謝謝你!很抱歉存入後通知你 │見本院卷二第35頁 │├───────┼────┼──────┼───────────────┼─────────┤│105年11月4日 │11時16分│羅言權 │今天匯款了嗎?請打電話跟我說明│見本院卷二第35頁 ││(禮拜四) │23分 │ │喔 │ │├───────┼────┼──────┼───────────────┼─────────┤│105年11月9日 │- │Chloe 錢栯涔│哈囉!抱歉我跟你說今天的,對保│見本院卷二第35頁 ││(禮拜三) │ │ │完還要給銀行設定抵押!今天沒那│ ││ │ │ │麼快撥款!明天才會撥!不好意思│ ││ │ │ │一直給你一天延一天!!明天真的│ ││ │ │ │會還款,明天沒有就不要再相信我│ ││ │ │ │!很抱歉!!我都不好意思撥電話│ ││ │ │ │給你!真的是最後一次跟你延了!│ ││ │ │ │! │ │├───────┼────┼──────┼───────────────┼─────────┤│105年11月10日 │14時3分 │羅言權 │今天有還錢嗎 ? │見本院卷二第36頁 ││(禮拜四) ├────┼──────┼───────────────┼─────────┤│ │14時24分│Chloe 錢栯涔│等一下會去處理 │見本院卷二第36頁 ││ ├────┼──────┼───────────────┼─────────┤│ │15時25分│羅言權 │還沒看到 │見本院卷二第36頁 ││ ├────┼──────┼───────────────┼─────────┤│ │- │Chloe 錢栯涔│還沒用!錢剛入帳我先生那!還沒│見本院卷二第36頁 ││ │ │ │轉到我這!我存好了會告知你們!│ ││ │ │ │請等等!我最慢明天上午錢會處理│ ││ │ │ │完畢!真的會還錢!抱歉!明天上│ ││ │ │ │午前馬上還你!真的會還!對不起│ ││ │ │ │! │ │├───────┼────┼──────┼───────────────┼─────────┤│105年11月11日 │14時41分│羅言權 │請問新台幣66萬6,379 元匯款了嗎│見本院卷二第36頁 ││(禮拜五) │至15時38│ │?欠錢不還,警局報案 │ ││ │分 │ │ │ │├───────┼────┼──────┼───────────────┼─────────┤│ │15時43分│Chloe 錢栯涔│還沒有還款!不好意思要事處理中│見本院卷二第36頁 ││ │ │ │!!現在不方便回電!晚點會回電│ ││ │ │ │告知! │ ││ ├────┼──────┼───────────────┼─────────┤│ │17時41分│Chloe 錢栯涔│你好:抱歉我今天到警局處理我的│見本院卷二第36頁 ││ │ │ │事!我已先轉1 萬6,379 元給你!│ ││ │ │ │剩餘款!我星期一會補足!不要讓│ ││ │ │ │你們覺得我一毛都不還!再請你去│ ││ │ │ │看一下!也抱歉!耽誤你們時間!│ │├───────┼────┼──────┼───────────────┼─────────┤│105年11月14日 │14時3分 │Chloe 錢栯涔│今天有再匯存1 萬元!不足分3 天│見本院卷二第37頁 ││(禮拜一) │ │ │存入!20萬!20萬!24萬!這樣存│ ││ │ │ │入!不好意思造成困擾麻煩!會在│ ││ │ │ │郵局關門前存入!會主動告知!!│ ││ │ │ │今天存入再麻煩查一下!謝謝! │ │├───────┼────┼──────┼───────────────┼─────────┤│105年11月16日 │17時16分│羅言權 │還沒收到匯款。如果不還,就不要│見本院卷二第38頁 ││(禮拜三) │ │ │再欺騙 │ ││ ├────┼──────┼───────────────┼─────────┤│ │- │Chloe 錢栯涔│我不會不還!不還我不會一開始簽│見本院卷二第38頁 ││ │ │ │給你,也不會還任何一毛!我會還│ ││ │ │ │的!今天來不及!明天會去處理!│ ││ │ │ │抱歉!錢我會還 │ │├───────┼────┼──────┼───────────────┼─────────┤│105年11月17日 │14時17分│羅言權 │還沒看到匯款 │見本院卷二第38頁 ││(禮拜四) ├────┼──────┼───────────────┼─────────┤│ │15時12分│Chloe 錢栯涔│我沒有匯款!整筆款項我到星期一│見本院卷二第38頁 ││ │ │ │再歸還!我會還這筆錢不會不還的│ ││ │ │ │!禮拜一大園約在警察局還款!錢│ ││ │ │ │我一定會還!我也不想拖大家的時│ ││ │ │ │間!也不想都一毛不還!我有多少│ ││ │ │ │就先還!很抱歉佔用你時間!我不│ ││ │ │ │會放著擺爛不還款的!也不會只說│ ││ │ │ │不還!真的很對不起!我一定會還│ ││ │ │ │款的!請你們不用擔心其他的事!│ ││ │ │ │我簽本票的!我自己最清楚!錢我│ ││ │ │ │一定會歸還! │ ││ ├────┼──────┼───────────────┼─────────┤│ │15時34分│羅言權 │大園不會出現的,你先解決我的款│見本院卷二第38頁 ││ │ │ │項 │ ││ ├────┼──────┼───────────────┼─────────┤│ │15時41分│Chloe 錢栯涔│我星期一匯款!無論他有無出現!│見本院卷二第38頁 ││ │ │ │我都會去先處理你的!給我點時間│ ││ │ │ │!我不會再浪費你的時間了!很對│ ││ │ │ │不起! │ ││ ├────┼──────┼───────────────┼─────────┤│ │15時44至│羅言權 │你騙了我一個星期。你要我怎麼相│見本院卷二第39頁 ││ │45分 │ │信你。我先提告,你還款我再撤告│ ││ ├────┼──────┼───────────────┼─────────┤│ │- │Chloe 錢栯涔│提告了!有沒有撤我都有案底了!│見本院卷二第39頁 ││ │ │ │請你等最後一次!我星期一五點前│ ││ │ │ │沒傳匯款單給你!你直接提告好嗎│ ││ │ │ │?拜託你!真的很對不起!拜託你│ ││ │ │ │!我多少都有還!不是都沒有還款│ │├───────┼────┼──────┼───────────────┼─────────┤│105年11月21日 │17時35分│羅言權 │有匯款嗎? │見本院卷二第39頁 ││(禮拜一) ├────┼──────┼───────────────┼─────────┤│ │18時45分│Chloe 錢栯涔│還沒有 │見本院卷二第39頁 ││ ├────┼──────┼───────────────┼─────────┤│ │19時11分│羅言權 │不是跟大園約在警局 │見本院卷二第39頁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