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碧鴻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56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故對告訴人甲○○心生不滿,明知透過郵局寄送之信封於寄件過程中,會有多數不特定人經手該信封,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寄送其上有如附表所示文字之信封至甲○○位在桃園市○○區○○○路○ 段○○○ 號5 樓之辦公室,足以貶抑其人格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另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此外,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次按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為憲法第11條明定之基本權利,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名譽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又刑法第309 條第1 項所稱「侮辱」係指不指摘具體事實,僅以粗鄙的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抽象地為謾罵或嘲弄,以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而達於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等評價之程度者;刑法第310 條第1 項既規範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當指行為人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再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所稱「公然」,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方足當之;而就是否屬於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的語言、當時所受的刺激、所為的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的前後文句綜合觀之,不得僅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另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為刑法第311 條第1 款所明定。刑法第311 條既係規定於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而在同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 條誹謗罪之後,自非僅限定適用於誹謗罪,就同為「妨害名譽」之公然侮辱罪,亦應有其適用,而同條第1 款規定,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所謂善意,乃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貶損他人評價為目的之謂,雖非謂凡於訴訟中在法庭內外所為言詞或書面之陳述者,即合於刑法第311條第1 款規定,須行為人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實質上與其所被訴或被控者有一定程度之關聯者,始有前開條款之適用,然為保障訴訟當事人訴訟上自我防衛之權利,並確保其言論自由,如在法庭內外就該訴訟所為言詞或書面之陳述,與被訴事實有一定程度之關聯者,審查是否達於妨害名譽之程度,實不宜過苛,否則動輒得咎,易造成訴訟當事人心理上之不必要顧慮,致影響其訴訟上之權益。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上開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寄送之信封、信封內之郵件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寄送日期、寄送地,寄送含有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信件內容之信件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當時是寄給訴訟進行中相關案件的當事人、法院,當時我在進行的案件才會有這些書狀,我使用的書狀都是共用答辯狀,當時我的案件有需要我就會一起寄發答辯狀等語。經查:
(一)被告乙○○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寄送日期、寄送地,寄送含有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節錄之信件內容之信件至告訴人甲○○址設桃園市○○區○○○路○ 段○○○ 號5 樓之明達法律事務所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供承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1099號卷【下稱他卷】第110 頁;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090號卷第141頁反面;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3號卷【下稱本院卷】三第12
5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告訴狀指述之內容相符(見他卷第1 至18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信件之信封及信件內容之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20至84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又告訴人雖指稱被告所寄送含有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節錄之信件內容之信件,除寄送予告訴人外,尚有寄送予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信件信封上所記載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下稱中正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下稱板橋分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等機關等語,對此,經本院函詢上開機關並調閱相關案卷確認,新北地檢署問股(案號為106 年度他字第2769號、106 年度偵字第30950 號)有收受被告所寄送如附表編號1 至5 、11、15至17、19所示信件,雖另有收受信件內容標題與如附表編號6 至10、12至14所示信件內容標題相同之信件,然信件內容與如附表編號6 至10、12至14所示信件內容不盡相符,尚難認與如附表編號6 至10、12至14所示信件具有同一性;新北地院民事庭子股(案號為10
6 年度簡上字第15號)則有收受被告所寄送如附表編號1 至
2 、4 、6 所示之信件;臺北地檢署定股則有收受如附表編號18之信件內容,然既無信封,亦難認與如附表編號18所示信件具有同一性,至上開其餘機關則均未收受被告所寄送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信件,此有臺北地檢署108 年4 月26日北檢泰必104 偵1378字第1080035025號函1 份暨檢附之臺北地檢署103 年他字第11345 號卷宗、104 年度偵字第1378號卷宗、108 年5 月1 日北檢泰定106 偵18395 字第1080036658號函、中正二分局108 年4 月11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83003777號函暨檢附中正二分局所收受被告書狀、新北地院108 年5 月2 日新北院輝刑字第27376 號函、臺北地院
108 年4 月17日北院忠刑開104 易605 字第1080004184號函暨檢附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桃園地檢署108 年4 月15日丙○東盈107 偵15627 字第1089026971號函、板橋分局108 年4月2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27325號函、高等法院108 年5月1 日院彥刑暑105 上易165 字第1080402224號函檢所附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08 年5 月1 日院彥刑團107 上易1507字第1080103254號函、108 年5 月3 日院彥刑實107 抗1993字第1089001491號函暨檢附所收受被告書狀、108 年5 月7 日院彥刑簡107 聲再404 字第1089001571號函、新北地檢署10
8 年5 月10日新北檢兆問106 偵30950 字第1080042295號函、109 年5 月18日新北檢德檔字第302253號函暨檢附新北地檢署106 年度他字第1322號卷宗、106 年度他字第2769號卷宗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3 至4 、6 至37、39、41至47、
49、51、53至55、90至97、99、110 頁;新北地檢署106 年度他字第2769號卷第117 至158 、163 至179 、196 至200頁;臺北地檢署103 年他字第11345 號影卷、104 年度偵字第1378號影卷、新北地檢署106 年度他字第1322號影卷各1宗),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判中亦供稱:我當時除了寄給告訴人以外,還有寄給訴訟進行中相關案件的法院、地檢署,當時我在進行的案件才會有這些書狀,我使用的書狀都是共用答辯狀,當時我的案件有需要我就會一起寄發答辯狀等語(見他卷第110 至111 頁;本院卷三第125 頁反面),參以依新北地檢署106 年度他字第2769號卷宗所示分案日期、結案日期、被告姓名及告訴狀、新北地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所示該案言詞辯論終結日期、判決日期、板橋簡易庭105 年度板簡字第1561號判決日期及訴訟代理人可知,新北地檢署問股所收受被告寄送如附表編號1 至5 、11、15至17、19所示之信件,均係於新北地檢署問股就106 年度他字第2769號告訴人乙○○(即本案被告)告訴被告董賢儒、林秀玲、甲○○(即本案告訴人)偽證等案件偵查中,新北地院民事庭子股所收受被告寄送如附表編號1 至2 、4 、6所示之信件,均係於新北地院民事庭子股審理106 年簡上字第15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為乙○○(即本案被告)、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為甲○○律師(即本案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言詞辯論終結前。綜上,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信件寄送給告訴人、將如附表編號1 至
5 、11、15至17、19所示之信件寄送給當時尚在偵辦被告對告訴人提出偽證告訴案件之新北地檢署問股、將如附表編號
1 至2 、4 、6 所示之信件寄送給當時尚在審理被告為當事人、告訴人為對照訴訟代理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新北地院民事庭子股,除此之外,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信件信封上所記載上開機關均未收受被告所寄送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信件之事實,亦堪以認定。
(三)觀諸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節錄之信件內容既係方別裝於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信件之信封內,則被告縱係至郵局寄送該等含有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節錄之信件內容之信件,亦非經手該等信件之人均可對於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節錄之信件內容共見共聞者,其中如附表編號7 至10、12至14、18所示之信件,除寄送至本案告訴人上址之明達法律事務所外,既無其他個人或機關收受,而遍查卷內證據,復無證據顯示如附表編號7 至10、12至14、18所示之信件寄送至告訴人上址之明達法律事務所後,除告訴人收受以外,有何人亦有經手該等信件或可得閱覽該等信件之內容,是就被告寄送含有如附表編號7 至10、12至14、18所示節錄之信件內容之信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尚與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要件有間。
(四)再前揭106 年度簡上字第15號事件係董賢儒、林秀玲委任告訴人對被告提起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事件,所主張之事實無非係被告因與董賢儒、林秀玲間因繼承被繼承人董月嬌遺產之糾紛而對董賢儒、林秀玲傳送侵害名譽權之言論,而前揭106 年度他字第2769號案件係被告告訴本案告訴人、董賢儒、林秀玲偽證等之案件,所告訴本案告訴人、董賢儒、林秀玲偽證之情,亦係就被告與董賢儒、林秀玲間因繼承被繼承人董月嬌遺產糾紛之民事事件中,告訴人、董賢儒、林秀玲有無涉嫌偽證或教唆偽證之情,則觀諸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信件之信件內容,其信件內容之標題均為「……共用陳報書狀」,復觀其信件內容,如附表編號2至3 、5 、11至12、15至19所示節錄之信件內容,無非均係指摘本案告訴人、董賢儒、林秀玲在先前遺產糾紛之民事事件中有何偽證或教唆偽證之情,至如附表編號1 、4 、6 至
10、13至14所示節錄之信件內容,雖將使閱覽之本案告訴人個人感受不悅,然如細觀如附表編號1 、4 、6 至10、13至14所示信件內容,無非係就何以會在先前遺產糾紛之民事事件後對董賢儒、林秀玲傳送董賢儒、林秀玲主張侵害名譽權之言論而對於該等言論如何並無侵害董賢儒、林秀玲之名譽權,及本案告訴人、董賢儒、林秀玲於先前遺產糾紛之民事事件中有何偽證或教唆偽證之犯罪嫌疑,分別予以答辯或就所告訴之內容予以補充陳述,則依前揭說明,自不得僅以如附表編號1 、4 、6 至10、13至14所示節錄之信件內容之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綜上,被告寄送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信件內容,既係分別就其民事事件當時所涉在偵查中之刑事案件及審理中之民事事件所提出者,考諸被告並非如告訴人係受有法律專業訓練之律師,於訴訟中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本難如同受有法律專業訓練之律師得以精煉之文字陳述,而所用之文句或較粗鄙、低俗,然觀諸被告前揭信件之內容,既係對於告訴或答辯內容所為陳述,當係為保護自己合法利益、自辯所為,並非無端專以貶損告訴人人格為目的之謾罵,從而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難以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前揭證據,僅能證明被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寄送日期、寄送地,寄送含有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信件內容之信件予告訴人之事實,然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信件內容既各係放於該等信件之信封內,檢察官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寄送內含如附表編號7 至10、12至14、18所示信件內容之信件有何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且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信件內容,均係關於被告當時所涉在偵查中之刑事案件及審理中之民事事件所提出之告訴或答辯內容所為陳述,係為保護自己合法利益、自辯所為,並非無端專以貶損告訴人人格為目的之謾罵,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公然侮辱之犯意,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所示,既不能證明被告有被訴之公然侮辱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范玟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附表:
┌──┬──────┬────┬─────────┬───────────────────────┬──────────┐│編號│ 寄送日期 │ 寄件地 │ 信件內容標題 │ 節錄之信件內容 │ 卷證出處 │├──┼──────┼────┼─────────┼───────────────────────┼──────────┤│ 1. │106年6月28日│臺北市 │刑/民/家事妨害公務│「畜牲律屍甲○○」、「畜生律屍甲○○」、、「畜│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 │正義郵局│惡害訴訟共用陳報書│生律屍甲○○桃園嫖妓」、「果然連隻畜牲都還不如│ 見他卷第20頁。 ││ │ │ │狀106/6/25 │!」、「畜牲董賢儒、林秀玲、甲○○三人」 │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甲○○獸慾橫溢的豬頭」、「兩隻豬頭」、「兩│ 卷第21頁。 ││ │ │ │ │隻畜生」、「兩隻豬頭」、「兩隻畜生」、「兩隻豬│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頭」、「兩隻畜生」、「兩隻豬頭」、「兩隻畜生」│ 他卷第21至23、25頁││ │ │ │ │、「兩隻豬頭」、「兩隻畜生」、「兩隻豬頭」、「│ 。 ││ │ │ │ │三隻畜牲具有【注意力缺陷】完全前言不對後語嘴巴│ ││ │ │ │ │如此【多動】而致…釀災!」(起訴書附表編號1 就│ ││ │ │ │ │節錄之信件內容顯有誤載,應予更正) │ │├──┼──────┼────┼─────────┼───────────────────────┼──────────┤│ 2. │106年7月4日 │臺北市 │家/民/刑事釐清?或│「經由律屍甲○○執行職務教唆姊夫董賢儒、其姊林│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 │正義郵局│是偽證?共用陳報書│秀玲、親戚董志堅行使偽證設局誤導新北地檢105 年│ 見他卷第29頁。 ││ │ │ │狀106/7/4 │度偵字第12876 號吃案,構陷檢察以處分書公然虛偽│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陳述!四隻禽獸仍然…逍遙法外!」、「偽證律屍林│ 卷第31頁。 ││ │ │ │ │楊鎰」、「偽證第一把交椅的律屍啦!」、「律屍林│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楊鎰執行偽證職務」(起訴書附表編號2 就節錄之信│ 他卷第30至31頁。 ││ │ │ │ │件內容顯有漏載,應予更正) │ │├──┼──────┼────┼─────────┼───────────────────────┼──────────┤│ 3. │106年7月10日│不詳 │家/民/刑/再抗告非 │「【畜牲等人不斷犯罪】…實不得已也!」、「偽證│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前某不詳時點│ │未聚焦實因多焦共用│律屍甲○○、輪姦棄嬰董賢儒、偷婆婆錢林秀玲畜牲│ 見他卷第32頁。 ││ │ │ │陳報書狀106/7/8 │外人多焦犯行【一邊割那眼袋一邊偽造死亡證明】…│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一邊偽造文書…一邊侵佔…一邊盜領…一邊偽證…一│ 卷第33頁。 ││ │ │ │ │邊恐嚇一邊偽裝調解…懶覺雞掰之言罄竹難書嚎洨唬│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爛不予備載!」、「使用【畜牲們的偽證】惡害爹與│ 他卷第33至34頁。 ││ │ │ │ │本人呢?」、「律屍甲○○使用偽證【惡人先告狀】│ ││ │ │ │ │」、「你們三隻畜牲執行〈偽證〉之SOP 如何?」、│ ││ │ │ │ │「為了詐取『侵害繼承權分割』就騙『都沒收到書狀│ ││ │ │ │ │』影響法官〈心證〉?」、「臭嘴律屍…畜牲此際睜│ ││ │ │ │ │眼看到【如此作為】是會感受【法官英明】…然而【│ ││ │ │ │ │如此作為】實在連個【賣淫妓女】都還不如!」、「│ ││ │ │ │ │集團甲○○首腦以其『桃園第一名律師』之偉大身分│ ││ │ │ │ │吆喝“草泥馬屄…還是要看一下內容啦!”,此時眾│ ││ │ │ │ │人漸漸地…收起笑容“這不起訴理由…怪怪的耶!”│ ││ │ │ │ │夫妻二人對著甲○○“鰓你老木…都是你教唆我們偽│ ││ │ │ │ │證啦!搞成我們教唆巫世平醫師及強制扣押雙證件跟│ ││ │ │ │ │偽造文書都全被寫出來啦!”此時董志堅非常堵爛對│ ││ │ │ │ │著其他三人“寧孃雞巴…都是你們夫妻跟甲○○教唆│ ││ │ │ │ │我去搞偽證、偽證、偽證啦!”此致集團董賢儒、林│ ││ │ │ │ │秀玲、董志堅成員一爛扒火對著甲○○“贛寧老木ㄟ│ ││ │ │ │ │肏雞掰…你這樣害我們連你自己都等於是在詐欺檢察│ ││ │ │ │ │官了啦!”此時集團甲○○首腦展現『桃園第一名律│ ││ │ │ │ │師』非凡氣度不急不徐“贛林老木…不要緊張啦!保│ ││ │ │ │ │證不會有事啦!我們告了三年,你姊不斷告發我們一│ ││ │ │ │ │堆刑案並且罪證確鑿,那些檢察官、法官看到是我代│ ││ │ │ │ │理早就嚇到腿軟,不是全都沒事了…對吧?現這醬子│ ││ │ │ │ │小小一案更會沒事啦!你們這些豬頭蠢蛋…放心啦!│ ││ │ │ │ │”。此時眾人終於放下心中大石異口同聲對著甲○○│ ││ │ │ │ │“法院果然是你們家開的…讚!”隨後四人鳥獸散去│ ││ │ │ │ │恍如沒事繼續詐欺、教唆、偽證、強制、偽造文書無│ ││ │ │ │ │法無天揚長而去!」、「而那律屍經此三年修練,親│ ││ │ │ │ │自下海操作證實能將偽證滲入官司之【獨門奇技】必│ ││ │ │ │ │也提供此畜牲日後接受委託【可遇而不可求】之完美│ ││ │ │ │ │【打官司模式Pattern 】!因為詳查犯罪地圖A ~K │ ││ │ │ │ │涉犯一堆【自行指證歷歷】以及罪證確鑿】之罪行…│ ││ │ │ │ │至今全部逍遙法外!」(起訴書附表編號3 就節錄之│ ││ │ │ │ │信件內容顯有誤載,應予更正) │ │├──┼──────┼────┼─────────┼───────────────────────┼──────────┤│ 4. │106年7月12日│臺北市 │家/民/刑事/再抗告 │「臭嘴律屍甲○○明達法律、偷婆婆錢林秀玲明台產│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 │正義郵局│公器私用惡害官箴共│物、輪姦棄嬰董賢儒豐藝電子對於共夥犯下『逆倫弒│ 見他卷第35頁。 ││ │ │ │用陳報書狀106/7/12│親組織犯罪之系統性謀財害命罪行』全皆【自行指證│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歷歷】並且【證據確鑿】」 │ 卷第36頁。 ││ │ │ │ │ │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 │ 他卷第37頁。 │├──┼──────┼────┼─────────┼───────────────────────┼──────────┤│ 5. │106年7月18日│不詳 │家/民/刑事/再抗告 │「甲○○…如何行使【毫無成本的偽證】」、「畜牲│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前某不詳時點│ │行不由徑莫名其妙共│訴代甲○○當庭跨下海口…」、「贛林老木ㄟ糙雞掰│ 見他卷第38頁。 ││ │ │ │用陳報書狀106/7/14│…真很奇怪?2001/4/15 幹樵“超低的錄取率…”!│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甚至『非常天才地』還用『考駕照的錄取率來比擬』│ 卷第39頁。 ││ │ │ │ │,考試院的公僕們也『乖乖地聽話照幹了』,但是到│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了2013/12/26變成“…錄取率太高!”?真狗雞巴…│ 他卷第40頁。 ││ │ │ │ │【吃這個也癢,吃這個也癢…】。既種芭蕉又怨芭蕉│ ││ │ │ │ │?草泥馬逼…是畜牲心緒太無聊? │ ││ │ │ │ │所以只能偽證…混口飯吃!」 │ │├──┼──────┼────┼─────────┼───────────────────────┼──────────┤│6. │106年7月24日│臺北市 │家/民/刑事狗咬狗…│「畜牲三人因為欺母害父謀財害命…」 │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 │光華郵局│一嘴毛!共用陳報書│ │ 見他卷第41頁。 ││ │ │ │狀106/7/23 │ │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 │ 卷第42頁。 ││ │ │ │ │ │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 │ 他卷第42頁。 │├──┼──────┼────┼─────────┼───────────────────────┼──────────┤│7. │106年7月24日│臺北市 │家/民/刑事狗咬狗…│「畜牲三人因為欺母害父謀財害命…」 │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 │正義郵局│一嘴毛!共用陳報書│ │ 見他卷第44頁。 ││ │ │ │狀106/7/23 │ │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 │ 卷第45頁。 ││ │ │ │ │ │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 │ 他卷第46頁。 │├──┼──────┼────┼─────────┼───────────────────────┼──────────┤│8. │106年8月1日 │不詳 │家/民/刑事狗咬狗…│「畜牲三人因為欺母害父謀財害命…」 │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前某不詳時點│ │一嘴毛!共用陳報書│ │ 見他卷第47頁。 ││ │ │ │狀106/7/23 │ │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 │ 卷第48頁。 ││ │ │ │ │ │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 │ 他卷第48頁。 │├──┼──────┼────┼─────────┼───────────────────────┼──────────┤│9. │106年8月1日 │臺北市 │家/民/刑事狗咬狗…│「畜牲三人因為欺母害父謀財害命…」 │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 │光華郵局│一嘴毛!共用陳報書│ │ 見他卷第50頁。 ││ │ │ │狀106/7/23 │ │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 │ 卷第51頁。 ││ │ │ │ │ │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 │ 他卷第51頁。 │├──┼──────┼────┼─────────┼───────────────────────┼──────────┤│10. │106年8月4日 │不詳 │家/民/刑事狗咬狗…│「畜牲三人因為欺母害父謀財害命…」 │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前某不詳時點│ │一嘴毛!共用陳報書│ │ 見他卷第53頁。 ││ │ │ │狀106/7/23 │ │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 │ 卷第54頁。 ││ │ │ │ │ │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 │ 他卷第54頁。 │├──┼──────┼────┼─────────┼───────────────────────┼──────────┤│11. │106年8月7日 │不詳 │家/刑事執行職務罪 │「身為自稱『桃園第一名律屍』之滿嘴屍臭甲○○於│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前某不詳時點│ │加一等共用陳報書狀│其『執行職務』之際,精密規劃『整合林秀玲、林錦│ 見他卷第56頁。 ││ │ │ │106/8/1 │華、董賢儒、董錦梅、董志堅成為一個各司其職強制│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殺人、恐嚇、偽造文書、妨害名譽、詐欺、教唆、│ 卷第57頁。 ││ │ │ │ │偽證詳細分工精密的私部門犯罪』…以謀【侵害繼承│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權逆倫分割母親蠅頭遺產】對爹與本人進行歷近三年│ 他卷第57至59頁。 ││ │ │ │ │『私法入家門』的司法追殺!但也因為『公部門的貪│ ││ │ │ │ │瀆不法』完全視而不見,致此『三董三林』至今仍蓄│ ││ │ │ │ │『笑傲公堂』無人能纓其鋒毫未遭受舉發,逍遙法外│ ││ │ │ │ │揚長而去!果然證實台北地檢署陳宗元檢察官於蘋果│ ││ │ │ │ │日報副刊上大哉之言“任何一個精密的私部門犯罪,│ ││ │ │ │ │都可能同時有公部門的貪瀆不法”堪稱採信並且確信│ ││ │ │ │ │其為真實者」、「姻親明台產物林秀玲、明達法律林│ ││ │ │ │ │楊鎰夥同毫無血緣關係之親戚豐藝電子董賢儒、吸毒│ ││ │ │ │ │家族董志堅共同行使教唆、偽證等漂白不法偽造文書│ ││ │ │ │ │…」、「而那羅東高商畢業滿嘴屍臭『桃園第一名其│ ││ │ │ │ │姊嫁給輪姦棄嬰的律屍』畜牲訴代甲○○【教唆、偽│ ││ │ │ │ │證】犯行曝光之後只能作賊心虛具狀討拍…」、「董│ ││ │ │ │ │賢儒、董錦梅、董志堅、林秀玲、甲○○、林錦華…│ ││ │ │ │ │【蓄將亡母死亡地點、時間偽造文書予以偽證吃案】│ ││ │ │ │ │…」、「當庭執行【教唆、偽證】職務至今…變本加│ ││ │ │ │ │厲規劃【強制、殺人、恐嚇、偽造文書、妨害名譽、│ ││ │ │ │ │詐欺、教唆、偽證】一堆『精密的私部門犯罪』」(│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1就節錄之信件內容顯有誤載,應予│ ││ │ │ │ │更正) │ │├──┼──────┼────┼─────────┼───────────────────────┼──────────┤│12. │106年8月8日 │不詳 │家/民/刑事狗咬狗…│「畜牲三人因為欺母害父謀財害命…」、「【甲○○│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前某不詳時點│ │一嘴毛!共用陳報書│、林秀玲、董賢儒三隻禽獸】之【三個毒虫家族偽證│ 見他卷第61頁。 ││ │ │ │狀106/7/23 │證人】…」、「甲○○、董賢儒、林秀玲行使偽造證│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據而為虛偽陳述」、「結論:【甲○○、林秀玲、董│ 卷第62頁。 ││ │ │ │ │賢儒】其之【毒虫家族林錦華、董錦梅、董志堅證人│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組合】以及【膨風上市、櫃大老闆林宏正、祭祀公業│ 他卷第62至63頁。 ││ │ │ │ │董公田秘書朱林書豪(本名朱御皇)涉案第三人組合│ ││ │ │ │ │】均為【社會驚膺】全一個樣?果然證實:『惡』以│ ││ │ │ │ │類聚…堪信為真!但此組合竟也可於公堂【橫行無阻│ ││ │ │ │ │】如入【無人之境】難到是…諸畜牲們以及那堆恐龍│ ││ │ │ │ │在比賽…看誰較笨?」(起訴書附表編號12就節錄之│ ││ │ │ │ │信件內容顯有誤載,應予更正) │ │├──┼──────┼────┼─────────┼───────────────────────┼──────────┤│13. │106年8月8日 │不詳 │家/民/刑事狗咬狗…│「畜牲三人因為欺母害父謀財害命…」 │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前某不詳時點│ │一嘴毛!共用陳報書│ │ 見他卷第64頁。 ││ │ │ │狀106/7/23 │ │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 │ 卷第65頁。 ││ │ │ │ │ │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 │ 他卷第65頁。 │├──┼──────┼────┼─────────┼───────────────────────┼──────────┤│14. │106年8月8日 │臺北市 │家/民/刑事狗咬狗…│「畜牲三人因為欺母害父謀財害命…」 │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前某不詳時點│台大醫院│一嘴毛!共用陳報書│ │ 見他卷第67頁。 ││ │ │郵局 │狀106/7/23 │ │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 │ 卷第68頁。 ││ │ │ │ │ │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 │ 他卷第68頁。 │├──┼──────┼────┼─────────┼───────────────────────┼──────────┤│15. │106年8月14日│不詳 │家/刑事虛偽陳述惡 │「臭嘴律屍甲○○…為此六隻侵門踏戶畜牲犯罪集團│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前某不詳時點│ │害司法共用陳報書狀│首腦,全程規劃『精密的私部門犯罪』為謀【媽媽蠅│ 見他卷第70頁。 ││ │ │ │106/8/8 │頭遺產】…」、「業經臭嘴律屍甲○○教唆董賢儒、│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林秀玲書狀白紙黑字具結『與父母住在一起』橫行公│ 卷第71頁。 ││ │ │ │ │堂行使偽證已歷三載…」、「臭嘴律屍甲○○教唆偷│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婆婆錢媳婦畜牲林秀玲、輪流姦淫所生棄嬰董賢儒行│ 他卷第71至72頁。 ││ │ │ │ │使偽證而致散播予民生街房客證人黃惠子以及永安街│ ││ │ │ │ │房客證人涂寬勳造成整條老街議論紛紛眾所周知!」│ ││ │ │ │ │、「查董賢儒、林秀玲從事多年保險業務,熟稔偽造│ ││ │ │ │ │保單及各種文書以為詐領保險費用,與其羅東高商畢│ ││ │ │ │ │業妻舅訴代甲○○從事多年司法媒介業務,三人共夥│ ││ │ │ │ │於親友間自稱“桃園第一名律師”,以其招搖撞騙(│ ││ │ │ │ │查其開業至今所有於其台北及新北刑事訴訟代理共12│ ││ │ │ │ │個案件皆為全軍覆沒無一倖免)法律背景知法犯法訛│ ││ │ │ │ │詐多年食髓知味,為謀不法頻屢偽造證據坑殺刑事法│ ││ │ │ │ │庭,證人黃惠子與涂寬勳皆為其不斷堅持傳喚並經多│ ││ │ │ │ │次私下查證,被告三人自恃“法院是我們家開的啦…│ ││ │ │ │ │”(林秀玲屢於親友間放她狗屎更大言不慚屁說“名│ ││ │ │ │ │校畢業也只不過是個律師,我弟也是律師…”)蓄意│ ││ │ │ │ │當庭行使虛偽陳述為謀欲加之罪罪無可逭令人髮指…│ ││ │ │ │ │」 │ │├──┼──────┼────┼─────────┼───────────────────────┼──────────┤│16. │106年8月18日│不詳 │家/刑事非常孝順地 │「證明甲○○教唆董賢儒犯下偽證」、「證實甲○○│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前某不詳時點│ │害爹娘共用陳報書狀│知法犯法教唆董賢儒罪證確鑿行使偽證惡害官司!」│ 見他卷第73頁。 ││ │ │ │106/8/15 │、「教唆偽證甲○○」、「一堆恐龍使用畜牲之偽證│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 │ 卷第74頁。 ││ │ │ │ │ │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 │ 他卷第74至75頁。 │├──┼──────┼────┼─────────┼───────────────────────┼──────────┤│17. │106年8月22日│不詳 │家/刑事無法無天偽 │「偷婆婆錢林秀玲、輪姦餘孽董賢儒『蓄意捏造虛偽│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前某不詳時點│ │證連連共用陳報書狀│陳述』務予【偽證】求處〈各九個月〉刑責,姦嬰妻│ 見他卷第76頁。 ││ │ │ │106/8/18 │舅甲○○『明知不實違背職務』執行【教唆、偽證】│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務必求處〈十八個月〉徒刑…」、「甲○○已犯教唆│ 卷第77頁。 ││ │ │ │ │證人林錦華、董錦梅行使偽證」 │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 │ 他卷第77頁。 │├──┼──────┼────┼─────────┼───────────────────────┼──────────┤│18. │106年8月28日│不詳 │家/民/刑事/再抗告 │「律屍甲○○執行【釐清案情】職務教唆姦嬰夫婦對│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前某不詳時點│ │非未聚焦實因多焦共│爹與本人進行偽證…」、「【畜牲等人不斷犯罪】…│ 見他卷第79頁。 ││ │ │ │用陳報書狀106/8/28│實不得已也!」、「偽證律屍甲○○、輪姦棄嬰董賢│⒉信件內容標題,見他││ │ │ │ │儒、偷婆婆錢林秀玲畜牲外人多焦犯行【一邊割那眼│ 卷第80頁。 ││ │ │ │ │袋一邊偽造死亡證明】…一邊偽造文書…一邊侵佔…│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一邊盜領…一邊偽證…一邊恐嚇一邊偽裝調解…懶覺│ 他卷第80至81頁。 ││ │ │ │ │雞掰之言罄竹難書嚎洨唬爛不予備載!」、「使用【│ ││ │ │ │ │畜牲們的偽證】惡害爹與本人呢?」、「偽證集團林│ ││ │ │ │ │楊鎰、董賢儒、林秀玲、董志堅接獲【刑事105 年度│ ││ │ │ │ │偵字第12876 號】處分書迫不及待打開“哇!不起訴│ ││ │ │ │ │耶…”四人興高采烈“贛林老木…爽!”又跳又叫抱│ ││ │ │ │ │在一起。此時集團甲○○首腦以其『桃園第一名律師│ ││ │ │ │ │』之偉大身分吆喝“草泥馬屄…還是要看一下內容啦│ ││ │ │ │ │!”,此時眾人漸漸地…收起笑容“這不起訴理由怪│ ││ │ │ │ │怪的耶!”夫妻二人對著甲○○“鰓你老木…都是你│ ││ │ │ │ │教唆我們偽證啦!搞成我們教唆巫世平醫師及強制扣│ ││ │ │ │ │押雙證件跟偽造文書都全被寫出來啦!”此時董志堅│ ││ │ │ │ │非常堵爛對著其他三人“寧孃雞巴…都是你們夫妻跟│ ││ │ │ │ │甲○○教唆我去搞偽證、偽證、偽證啦!”此致集團│ ││ │ │ │ │董賢儒、林秀玲、董志堅成員一爛扒火對著甲○○“│ ││ │ │ │ │贛寧老木ㄟ肏雞掰…你這樣害我們連你自己都等於是│ ││ │ │ │ │在詐欺檢察官了啦!”此時集團甲○○首腦展現『桃│ ││ │ │ │ │園第一名律師』非凡氣度不急不徐“贛寧老木…不要│ ││ │ │ │ │緊張啦!保證不會有事啦!我們告了三年,你姊不斷│ ││ │ │ │ │告發我們一堆刑案並且罪證確鑿,那些檢察官、法官│ ││ │ │ │ │看到是我代理早就嚇到腿軟,不是全都沒事了…對吧│ ││ │ │ │ │?現這醬子小小一案更會沒事啦!你們這些豬頭蠢蛋│ ││ │ │ │ │…放心啦!”此時眾人終於放下心中大石異口同聲對│ ││ │ │ │ │者甲○○“法院果然是你們家開的…讚!”隨後四人│ ││ │ │ │ │鳥獸散去恍如沒事繼續詐欺、教唆、偽證、強制、偽│ ││ │ │ │ │造文書無法無天揚長而去!」、「【桃園第一名其姊│ ││ │ │ │ │嫁給輪姦棄嬰的律屍】製作【一堆偽證】之能力!」│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8就節錄之信件內容顯有誤載,應│ ││ │ │ │ │予更正) │ │├──┼──────┼────┼─────────┼───────────────────────┼──────────┤│19 │106年9月8日 │不詳 │五刑一家睜眼瞎話蓄│「證明甲○○、董賢儒、林秀玲已經構成公然於台北│⒈寄送日期及寄件地,││ │前某不詳時點│ │意栽贓共用書狀106/│地檢署(行為地點)內當著檢察官面(行為時間)行│ 見他卷第82頁。 ││ │ │ │9/11 │使【偽造證據】…」 │⒉信件內容標題,他卷││ │ │ │ │ │ 第83頁。 ││ │ │ │ │ │⒊節錄之信件內容,見││ │ │ │ │ │ 他卷第8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