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0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秋雄選任辯護人 蘇建宇律師
何文雄律師陳俊瑋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93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原為格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與告訴人甲○○為夫妻,為有配偶之人,詎乙○○基於通姦之犯意,與不知情之李安紬於不詳時地發生性行為1 次( 李安紬涉嫌妨害家庭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另被告與告訴人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 號格來得公司內,因故發生爭執,被告因此心生不滿,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在107年1 月22日上午11時後,在不詳地點撰寫甲○○「暴力搶奪現金950 萬」、「遺傳到她媽媽甲○○的冷血無情、野心貪婪」、「突如其來的搶錢行動,人心不足蛇吞象,甲○○婪索求、暴力脅迫,搖身一變為1 ﹒2 億富婆」等文字,並於
107 年2 月間將上開資料傳送與公司員工及經銷商等有業務往來之人,指摘、傳述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通姦罪嫌及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之罪嫌。經查,被告所犯通姦罪、加重誹謗罪嫌,依刑法第245 條、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卷附108 年9 月8 日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晏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