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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3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施景然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許凱傑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6日所為之108 年度易字第3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施景然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於收受判決後,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於109 年3 月9 日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正本於109 年3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位於臺北市○○區○○○路○ 段○○○ 號8 樓之住所,由受僱人收受;並於同日送達上訴人位於基隆市○○區○○路○○○○ 號之住處,由同居人收受,而合法送達被告等情,有上開裁定1 份、本院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等
裁判日期: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