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8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盈賓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81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陳盈賓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盈賓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起訴書誤載為107 年4 月23日)23時許,佇立在桃園市○○區○○街○○○ 號「萊爾富超商」前,因行跡可疑,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員警盤檢查驗身分時,詎被告明知警員林政儒等人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仍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同日23時28分許,在上揭萊爾富超商店內,徒手推撞警員林政儒,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警員林政儒執行公務,並造成警員林政儒倒地(未成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次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所謂依法,指依據法令而言,故公務員所執行者,若非法令內所應為之職務,縱對之施以強暴脅迫,除其程度足以構成他項罪名者,得論以他罪外,要難以妨害公務論,若所施之強暴脅迫,係出於防衛公務員不法執行之職務,而其行為並未過當者,亦即無犯罪之可言。再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所稱「強暴」,係意圖妨害公務員職務之依法執行,而以公務員為目標,對物或他人實施一切有形物理暴力,致產生積極妨害公務員職務執行者始克當之,並非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人民一有任何肢體舉止,均構成以強暴妨害公務執行,且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定強暴妨害公務罪,目的在貫徹國家意志及保護國家法益,行為人主觀上不僅須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客觀上亦有積極、直接施加強暴或脅迫之行為,致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造成阻礙,方足當之。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盈賓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證人林政儒於偵訊中之證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等作為主要之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曾在上址超商前,經警盤查其身分,嗣因拒絕警方檢視其肩包內物品,離去之際曾與員警林政儒發生碰觸等語,惟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公務犯行,辯稱:當天站在超商前,警察突然表示欲查看身分證,提供員警查看後,警察仍不讓伊離開,進一步表示欲檢查肩包內之物品,但伊覺得警察應該不能隨意檢查肩包內物品,因此欲離開,自林政儒警員身旁離開時,林政儒員警就跌到,且隨即起身質問為何要推他,伊沒有推林政儒警員,但旋遭另名員警壓制,並查看肩包內物品等語。
六、經查:㈠本件員警於超商門口查證被告身分之行為,難認係依法執行職務:
1.警察有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定有明文,同法第9條更明定警察得依法執行之各款職權,如協助偵查犯罪、執行逮捕、有關警察業務之交通事項等。惟警察為達上開任務而行使其職權時,並非毫無限制,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對此已闡示甚詳,其後立法機關亦遵此意旨修訂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警察對人民查證身分之要件,該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即分別明定:「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㈠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㈡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㈢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㈣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㈤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㈥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㈠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㈡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㈢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㈣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且依該法第3 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是警察在執行查證身分之職權時,自應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之上開誡命,苟有違反,自非「依法」執行職務。
2.關於案發當日員警於超商門口盤查被告身分之緣由,證人即員警林政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日伊係在執行巡邏勤務,因為該超商位於桃園區及八德區交界,可能會有詐騙車手去超商內提款機提領贓款,故會去盤查以防止詐騙,當日與同事騎機車經過該超商,見被告站在超商門口,就請被告出示證件,被告拒絕,表示為何要出示證件,後來保安大隊經過,告知盤查理由後,被告方配合出示身分證;因為現在車手都是年輕人,還有背著包包,所以會對這些特徵去加強作盤查行為,所以當下第一個主觀印象就覺得被告可能是詐騙車手,因為看起來蠻年輕,背著包包,而且站在超商門口,所以就會去看一下;之所以盤查被告就是因為被告看起來很年輕,然後背後背包,一個人站在超商門口,沒有其他因素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57-65 頁)。是關於員警林政儒盤查被告身分之原因業經其證述明確,惟看起來年輕、背肩包、站在超商門口等情狀,客觀上顯無涉犯詐欺或其他任何犯罪嫌疑,亦即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實難認已達合理懷疑之程度,徒憑上開情事(即看起來年輕、背肩包、站在超商門口),即得為發動查證身分之門檻,無異容忍任何人均得因員警之主觀臆測而恣意遭受盤查,此顯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條第1 項第1 款得以於公共場所對人民查證身分之要件不符。
㈡員警於查證被告身分後,持續要求檢視被告肩包內物品之行為,難認係依法執行職務:
1.被告於案發當日經警盤查身分後,嗣已提供身分證字號以及交付身分證供員警查看後,發現被告無前科資料,而員警持續要求被告供渠等查看肩包內之物品,拒絕被告離去之經過,詳如附件第㈠㈡㈢段所示,此有現場錄音檔案及本院108年5 月10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2.據證人即員警林政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查詢被告身分雖然沒有前科,但是詐騙車手通常沒有前科,所以想要再看被告的金融卡或相關東西,看被告可否提供包包供查看;當時感覺被告跟向來盤查一個人的時候不一樣,通常如果沒有做壞事的話,請他拿出相關東西給我們看,很快就拿出來讓我們看一下,但被告是質疑為什麼麼要給你們看,那種感覺就是要規避一些違法事證;後來看到被告雙手或全身發抖,所以才請被告進入超商欲查看包包;當時有想要請示檢察官聲請緊急搜索,因為被告拒絕搜索,想要離開現場,請被告自行拿出肩包內物品,被告亦不願意,故判斷這有可能是進行犯罪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57-68 頁)。是依證人林政儒上開之證述,可認員警林政儒欲檢查被告肩包內物品之原因,主要係因被告拒絕主動交付肩包供渠等檢視,以及認為被告有發抖之情狀,而基於如果沒有做壞事為何不可以供檢查之主觀臆測,而認有檢查被告肩包內物品之必要,尚非係基於客觀上有何明顯事實足認被告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是本案員警欲查看被告肩包內物品之行為,亦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於查證被告身分時得採取之必要措施要件不符。亦即依當時客觀情狀,被告並無忍受員警查看其隨身所攜帶之肩包內物品之義務,是警員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主張本案警員乃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條、第7 條規定對被告查證身分及檢查肩包內物品等情,均難認有據。
3.另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被追呼為犯罪人者,或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以現行犯論。又依同法第130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是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時,得在法定範圍內實施附帶搜索。惟查,本案被告於員警林政儒等人盤查其身分及要求檢視其肩包內物品時,雖員警主觀上懷疑被告為詐欺車手,惟客觀上並無任何情狀足認被告有何犯罪跡象,業如前述,應認員警林政儒判斷被告肩包內應有相關犯罪物品等情,純係出於主觀上之推測,而未達合理懷疑之程度,猶不得逕認被告得因拒絕供查看肩包內物品而為某種犯罪之現行犯而逕加以逮捕、搜索甚明,否則上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條、第7 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規定豈非具文。
4.司法警察立於刑事偵查及犯罪預防之第一線,諸多犯罪嫌疑之蛛絲馬跡,高度仰賴其過去偵辦刑案之經驗累積及直覺始能發現,於犯罪查緝及社會治安之維護功不可沒。然而,國家法令受到遵循乃法治國家之基石,亦為實施公權力之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之後盾。司法警察依法實施犯罪預防或刑事偵查作為,多屬干預基本權之處分,僅在程度上有輕重之別,因此尤須謹守法律授權之範圍。本案員警林政儒等人欲查看被告肩包內物品之行為,已屬干預被告基本權之行為,依員警發動國家作為之目的,核其性質或屬行政上之檢查或屬刑事訴訟法上之搜索,而分別須符合上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 項第4 款或刑事訴訟法第130 條之要件方得為之,此乃避免淪於警察國家之法治國家之基本要求,亦即,本案員警林政儒等人於客觀上未符上開法律要件時,僅能在徵得被告同意後始得查看被告肩包內之物品,則被告既已明確拒絕供員警等人查看其肩包內物品,則員警即有容忍被告離去之義務,是員警以查看被告肩包內物品為由,阻止被告離去之舉措,尚非屬依法執行職務。
㈢被告當時因認員警執行職務之程序不合法,始拒絕配合欲行
離去,復於遭員警以強制力阻止離去之際,於堅持離去過程中與員警林政儒發生接觸、碰撞,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客觀上亦難認其所為該當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
1.關於被告於離去之際,與員警林政儒發生接觸碰撞之經過,詳如附件第㈣㈤段所示,此有現場錄音檔案及本院108 年5月10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2.是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無非係因主觀上認為無庸配合員警提供肩包供檢視,而欲轉身離去,而因遭A 員警拉住,故於轉身時稍加用力,復於掙脫往前離去之際,而與欲阻擋其離去之員警林政儒正面發生碰撞,是可認被告辯稱其並未用力推員警林政儒,只是想要離開而已,並無妨害公務之意,尚屬可信。被告所為,已難認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故意,自不得以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罪相繩。
3.佐以員警林政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日伊正在打電話,聽到同事說被告要離開了,就往前站在被告前方,被告要離開時,有推我,是中度力氣,剛好架子旁邊有東西,踩到東西,所以就跌倒了;依被告的力道,如當日未踩到東西,伊不會跌倒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59-70 頁),益見被告客觀上確實是在A 員警對其施以強制力,因不願配合掙扎離去之際,而於過程中推撞到員警林政儒,該舉措實屬自然行為反應之結果,且被告上開行為之結果、力道,客觀上本不可能致使員警林政儒跌倒,而員警林政儒之所以跌倒之原因,係因剛好採到物品所致,業經其證述甚詳,在在足證被告行為,客觀上亦未符合刑法第135 條第1 項所指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之要件。
七、綜上所述,本件員警盤查、檢視被告個人物品之行為,難認與依法執行職務之要件相符,而被告拒絕員警檢視肩包內物品及與員警林政儒發生推撞之行為,主觀上難認係基於妨害公務之故意,客觀上亦無從認定有何施強暴、脅迫之行為。其所為尚難成立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犯有上揭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康惠龍偵查起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附件一:勘驗檔案名稱:現場.MOV㈠畫面顯示時間27/04/2018 23 時12分51秒~23時13分23秒警員林政儒:有帶證件嗎?身分證?因為我們在執行超商的勤務,要做盤查。
A 警員:有沒有帶證件?身分證有帶嗎?被告:不是,你們為什麼要找我。
A警員:你有什麼疑問,你直接跟我講沒有關係。
被告:你為什麼要看我證件?為什麼?警員林政儒:警察職權行使法,我們要盤查人車,好不好,有沒
有帶證件?A警員:證件借我們一下好不好?身分證有嗎?被告:身分證有啊,但是你們。
警員林政儒:身分證號碼多少?被告:不是啊。
A警員:等一下等一下。
㈡畫面時間顯示:27/04/2018 23 時13分23秒~23時14分15秒:
C 警員:帥哥,執行超商勤務啦,你也知道現在詐騙這麼多,看一下證件一下好不好,30秒好不好。
警員林政儒:證件看一下。
C警員:給他們查一下啦。
警員林政儒:好不好。
被告:我沒有詐騙啊。
C警員:我沒有說你,我們加強我們這個犯罪預防,你瞭解嗎?A警員:你配合我們一下啦。
警員林政儒:證件看一下。
C警員:你報給我就好了。
被告:我要拿。
D警員:用報的就好了,用報的就好了。
A警員:直接報給我們好不好?D警員:你有身分證吧。
被告:有啊。
C警員:就用報的就好了。
警員林政儒:唸一下,H嗎?A男:好。XXXXXXX(略)。
B警員:XXX(略)?A警員(面向C警員):我們來就可以了,謝謝謝謝。這樣就OK了。
㈢畫面時間顯示27/04/2018 23 時14分18秒~23時27分58秒警員林政儒:你身上有沒有什麼東西,看一下好不好?我們在執行超商勤務,你有就把東西帶出來,有沒有那個提款卡之類的東西,我們看一下,好不好。
被告:提款卡?警員林政儒:因為我們要檢視警示帳戶相關的資料。好不好?還是有攜帶什麼違禁品?A警員:檢查一下好不好?被告:要我的提款卡?警員林政儒:對啊。我看一下東西好不好。你有帶什麼違禁品拿出來啦,好不好?我們不要浪費時間了好不好。
被告:我又不是現行犯,現在的情況為什麼你們可以看我的東西?警員林政儒:相關的東西好不好?A警員:還是你方便到裡面配合我們一下?我們慢慢跟你講解好不好?OK嗎?我跟你講這是我們的工作,我們檢查一下你有沒有帶什麼違禁品啦。我直接跟你講啦,因為這邊比較多小偷,比較多毒蟲,各種各式各樣,就是在這路口,所以我們會經常做這邊的盤查,我們也是。
E警員:東西看一下嘛。
A警員:嘿啊。
被告:不是啊,你要看我的提款卡是嗎?警員林政儒:是啊。
被告:只是要看提款卡就好了嗎?A警員:我們檢查一下包包裡面。
E 警員:你有沒有方便給我們看一下你有什麼違禁品啊,還是說你是一個車手還是怎樣,我們只是懷疑喔,我們沒有說你怎樣喔。
A 警員:東西借我們檢查一下啦。E警員:可以看一下嗎?OK嗎?A警員:因為通常沒有帶什麼違禁品的都會配合我們啦。你是第一個少數不配合的。
E警員:那你證件看過了嗎?被告:因為我覺得我今天我有必要配合你嗎?警員林政儒:身分證拿出來一下好不好?A警員:身分證借給我們一下。我們核對一下資料好不好。
警員林政儒:我們到裡面拿好不好。
被告:不用不用,我覺得。
(畫面顯示被告在超商前開啟他的背包,拿出黑色皮夾)
E 警員:東西有沒有什麼違禁品啦。說真的,有,自己拿出來啦。不要說,今天,有沒有自己講。
被告:沒有啊。
E警員:都沒有?被告:就沒有啊。
E警員:那為什麼不方便我們看一下呢?被告:不是,我沒有必要給你們看。
A警員:你住在哪裡啊?被告:大園啊。
A警員:你從那邊過來喔?被告:對啊。
A警員:那來這邊什麼事情?被告:我來這邊等一個朋友啊。
A警員:等一個朋友?被告:對啊。
A警員:那你們要去哪裡?這邊能吃宵夜嗎?這邊也沒有地方可以去了耶。
被告:沒有,我沒要去夜市啊。
A警員:夜市,要去哪一個夜市?被告:興仁夜市。
E警員:怎麼來的?被告:騎車來的啊。
E警員:騎機車來的?(畫面顯示23:16:48時,被告自皮夾中拿出身分證)被告:對啊。就是你們可以看我的包包嗎?A警員:啊?被告:你們可以看我的包包嗎?A警員:你覺得我們不能看你的包包?被告:對啊。
A警員:那身上的口袋OK嗎?方便的話,拉出來我們檢查一下好不好?(被告右手拉下右側褲子口袋拉鍊,自口袋內取出硬幣,又放回去)
E 警員:說真的啦,你有什麼違禁品你自己拿出來啦。被告:就沒有啊。
警員林政儒:我們警察沒有權利,我們可以報檢察官,檢察官報下去,我們的話東西,全部都弄一弄喔。沒有騙你喔。
E警員:還是可以。
A警員:嘿。
警員林政儒:不是說什麼我們不能看,我們真的不能看。
A警員:因為通常大家都會配合我們啦。
( 被告將身分證交給員警林政儒,員警林政儒查詢相關資料,被告又自左側口袋拿出類似證件的物品交給E 員警)
E 警員:你有什麼前科嗎?有嗎?被告:沒有啊。
E警員:都沒有?被告:沒有啊。
E警員:那這是什麼?被告:符啊。
A警員:你說包包裡面哪個部分我們比較不能去看。你覺得呢?整個包包嗎?還是你有帶到什麼一些比較私人的東西?被告:有私人的東西啊。
E警員:啊,自己拿出來啦,什麼違禁品自己拿出來啦。
A警員:我們其實大概知道應該有了啦。
警員林政儒:我們報了檢察官其實我們什麼東西都可以搜。你有帶什麼東西,在我們發現之前,你跟我們講,我們能幫忙就幫忙。好不好。
被告:我,就帶很害羞的東西。
警員林政儒:看一下好不好。
A男:很害羞的東西。
E警員:那沒關係,我們找一個地方。
A警員:我們進來這邊好不好。這邊也比較,嘿,麻煩一下。配合一下,這是我們的工作啦,好不好。互相配合一下。
警員林政儒:我們進來裡面。
E警員:來來來。
警員林政儒:我們進來裡面啦。
E警員:來啦。
A警員:配合一下拜託啦。我跟你拜託好不好,來,來一下啦。
(於畫面顯示23:18:29進入超商內,被告站立在食物檯前員警林政儒站立被告右側,兩人均背對貨架)警員林政儒:我真的會報檢察官,我認真的。
被告:真的嗎?A警員:你配合我們一下好不好,麻煩一下。因為通常,正常的都會配合我們檢查啦。我們要看什麼都會給我們檢查,因為有一些可能會把違禁品藏在包包裡面,所以這是我們工作的一部份啦。可以的話,你配合我們一下。打開一下,還是說裡面有什麼違禁品,你自己拿出來一下,還是。
被告:有一個那個東西。
B警員:什麼東西?A警員:沒關係,你直接講。
A男:潤滑。
(E員警站立於被告前方)A警員:除了那個。
被告:沒有了。
A警員:沒有了,怎麼不能給我們看?除了那個我們翻一下好不好?被告:給你們看很奇怪啊。
B警員:大家都是男人啊。好啦看一下。
E警員:我還是那一句話呴,你自己拿出來啦。
A警員:你聽我們巡佐的啦,不然你拿出來給我們檢查。你就看著我們,我們也不會給你亂栽贓什麼東西。我們也不會給你放什麼槍進去啦。
E警員:比較快啦。
A警員:你配合一下。
E警員:你這樣檢察官對於你的部分,你比較。先生。
(畫面顯示23:19:39被告轉身面對貨架,B 員警站立於被告左側前方1 支手臂的距離,後被告轉身面對A 員警)
A 警員:麻煩一下。E警員:講到這個,你就不自己拿出來。
被告:真的沒有。
A警員:其實我們盤查這麼久,我們覺得裡面應該有違禁品啦,因為一般人都會配合我們,你算少數咧。
被告:不是啊。
A警員:我們要看,大家都會配合我們看耶。
被告:本來就沒有必要配合你們做。
警員林政儒:你不配合我們,我們就報檢察官。我們馬上報緊急搜索,你要不要這樣做?因為我們在進行超商的查鈔,還有相關的詐騙的一些規定,好不好。
A警員:你配合我們一下啦,好不好。
被告:我沒有。
A警員:當然我們知道你沒有詐騙。所以我們要看一下裡面有沒有什麼工具有沒有什麼物品之類的。
被告:你現在拿我的身分證是?( 被告與B 員警相對而視,被告並將身分證取回放入皮夾中)警員林政儒:我剛剛查你的身分啊。身上的東西看一下。好不好?
A 警員:你不要緊張啦。感覺你有點在緊張耶。警員林政儒:你在發抖咧,先生。
被告:不是啊,你們三個,突然警察來找我。
E警員:有前科喔?警員林政儒:沒有,沒有前科。
被告:對啊。
A警員:我們當然知道你沒有前科啊。我們可以看一下你的包包嗎?檢查一下好不好?( 被告將包包放在食物檯上開啟包包,員警林政儒站立在被告後方)警員林政儒:沒有前科的人啊,我們也會害怕,所以我們要防制啊,對不對。
E警員(手指被告包包前側):這什麼東西啊?被告:水瓶。
E警員:水瓶喔?被告:水瓶。
A警員:平常有在拉K之類的嗎?被告:什麼東西?警員林政儒:吸毒嗎?被告:沒有啊。
警員林政儒:看一下好不好?A警員:好像有,你應該有碰過吧呴。
警員林政儒(手指被告包包內):這個,還有什麼?東西拿出來好不好?被告:其他是我私人的東西。
A警員:你有什麼東西?警員林政儒:我打電話給檢察官了喔。
E警員:配合啦。
警員林政儒:先生我沒有騙你啦。
A警員:我們看得出來啦,你到底有什麼東西?配合我們一下。
E警員:你自己拿出來的話。
A警員:簡單一句話。聽我們巡佐,簡單處理。
E 警員:主動交出就好了。一句話呴。那如果你真的要搞得這麼複雜的話,找到,你覺得呢?A警員:你帶什麼,白色的粉末嗎,什麼之類的?被告:沒有。
A警員:那我方便檢查一下嗎?被告:我這是很私人的東西。
A警員:對,除了那一罐呢。不看那一罐,不看呢?被告:更私人的東西。
A警員:例如呢?
E 警員:大家都是男人,我們不會給你拿,不會嘲笑你,不會對你怎樣。
A警員:不是違法的東西,我們完全不會怎樣。
E警員:對。
被告:就我讓你們看啊。
A警員:我們檢查。
被告:我私人的物品。
A警員:我們要檢查。
E警員:你不讓我們看,那你自己拿出來。OK,來。快一點嘛。
被告:不是。不好意思。
A警員:因為這個時間點在這邊。
E 警員:如果你身上有違禁品的話,你想檢察官會怎麼處理?如果你主動交付的話,檢察官怎麼處理?有沒有嗎?被告:你們。
A警員:你的癥結點在什麼?你跟我講,我幫你解答。那你要配合我們,你先跟我們講一下,你的癥結點是什麼?被告:不是啊。我不覺得我要拿裡面的東西給你們看。
A警員:我跟你講一下這是我們的工作,我們要檢查你身上有沒有什麼違禁物品。這是我們盤查的一個工作。
警員林政儒:而且你看到我們都在緊張了,我剛看到你的神情都是這樣子啊。
A警員:希望你可以配合我們一下。
被告:你們3個一直在對我。
E警員:3個,一開始是3個嗎?一開始2個啊。
被告:突然圍過來,我也不知道你們。
E警員:看一下,OK嗎,同意嗎?OK啦齁。
A警員:OK我們就檢查一下好不好。沒有事就走了,就這樣。耽誤你很快10分鐘,10分鐘你給我們檢查一下,10分鐘讓你走好不好。
E警員:OK啦齁。
A警員:就這樣而已啊。
E警員:OK嗎?A警員:就兩個方法,第一個我們檢查。
E警員:你是默認啦齁?A警員:還是第二個你自己拿出來。不該有的東西,還是要我們檢查。
E警員:你自己拿出來的話,比較。
被告:我沒有。
警員林政儒:還可以減輕其刑。
被告:要我怎麼回答。
A警員:你帶什麼東西啦,說實話。你休息一下。你坐一下休息一下。
被告:我跟我朋友要去那個。對。所以我帶了一些。
(被告轉身翻取包內物品)
E 警員:對啦,沒有什麼違禁品,我們看一看就走了啦。快一點啦。如果有違禁品,你就自己拿出來啦。
(被告自包包內取出壹個類似藥包的物品,並交給E 員警)A 男:例如說這個。
A警員:沒有什麼違禁品,我們看一下就走了。如果有違禁品,你就自己拿出來啦。
被告:這個。
警員林政儒:你這次什麼東西。
E警員:我看一下。
被告:我只能給你看這個喔。
E警員:我看一下啊。
被告:這已經很私密了。
E警員:那什麼東西啊?被告:給你看。
E警員:我這樣看不清楚。喔,保險套喔。
A警員:我們主要是看裡面有沒有什麼藥包之類的啦。有沒有什麼藥包之類的。
E警員:我一直強調有沒有什麼違禁品。
被告:盥洗用具你也要看一下?E警員:自己拿出來。
被告:盥洗用具,是我私人的盥洗的東西。我覺得我沒有必要拿給你們看。
A警員:所以我們是說檢查,請你自己拿好不好,拜託一下。
E警員:講來講去,你就是不給我們看就對了。
B警員:那我們就抱歉了,我們馬上打電話給檢座好不好。
E警員:那我們要帶你回派出所了喔。
被告:這可以還我了。
(被告將類似藥包的物品取回,並放回包包內)E警員:可以啊。
警員林政儒:我們,我真的要報逕搜了喔,逕搜我就全部拿去搜了喔。
(員警林政儒將安全帽脫下)E警員:如果有的話,你是很嚴重喔。
A警員:他這個大概五分鐘的時間。可以的話,你自己先拿出來。我不希望我們。
被告:就打開?A警員:對,就我們就檢查就好了。
警員林政儒:就一樣一樣東西自己拿出來。
A警員:你自己拿。
被告:一樣一樣拿出來?警員林政儒:可不可以?被告:一樣一樣拿出來?
E 警員:沒關係,你同意我們看,我們是自己看就好了。來啦,
OK 啦 ,我們不會把你倒出來,一一自己看啦。好不好。被告:這樣我?警員林政儒:我們不會給你栽贓。
A警員:學長你先不要打啦,看他配不配合。麻煩一下,配合一下好不好?可以的話,我們就趕快檢查,沒事就走了。先不要打。OK嗎?被告:(搖頭)E警員:不OK?被告:(搖頭)E警員:那跟我們回去,走。
被告:我跟你們回去?E警員:因為你嫌疑重大啊。
被告:不是啊。我沒有怎樣啊。
A警員:你配合一下,你東西借我們看一下好不好?好不好?被告:(搖頭)A警員:聽我的好不好,你東西借我們檢查一下。
被告:我不要啊。
A警員:你裡面有什麼東西?被告:我私人的東西。
E警員:你跟誰約,約來這邊幹嘛?被告:我要去,我剛剛跟你說夜市是假的,因為我要跟他. . .。警員林政儒:對啊,你說謊啊。
被告:不是啊,我剛剛已經跟你說了,我要跟他那個。
A警員:你這樣這樣反反覆覆,我不知道我要相信你哪一點耶。
被告:你們剛剛也有看到我裡面有那一瓶啊。不是嗎?A警員:還是說。
E警員:那是你的什麼朋友?A警員:什麼朋友,你。
被告:我為什麼要跟你們交待我私人交友的事情?A警員:因為你講話反反覆覆。
被告:我沒有反覆啊。
A警員:你說去夜市,去興仁夜市,現在你去還有開嗎?被告:我說我去夜市是假的。
A警員:桃園夜市沒有超過十點的啦。
被告:我說我要去夜市是假的。因為我已經讓你們。我沒有要讓你們知道。
A警員:那裡面沒有違禁品,是假的還是。
E警員:快一點啦。你有沒有違禁品你自己知道啦。
被告:就沒有。
E 警員:沒有就看一下就好啦,OK我們就走啦。為什麼要浪費我們彼此大家的時間。
被告:我為什麼要讓你們看?A警員:沒有就讓我們檢查。這樣而已啊。
E警員:你去忙你的,我們去忙我們的。
被告:那我現在就可以離開了?E警員:抱歉喔,你不可以離開。
B警員:這樣我們要叫檢座。
(超商廣播要求移車,被告將包包背上)A警員:我們這樣程序很麻煩啦。好不好。你裡面有什麼東西?被告:算了,你們,我待在這邊,然後當作我有嫌疑。
A警員:不是嫌疑部分,今天我們要檢查一下。
E 警員:向公務人員或檢察官自行申告願意受裁判的話,可以減輕其刑啦,可以符合要件,你要不要。你不要的話,我就用我們的方式來處理。好不好,可不可以?
E 警員:你如果有東西,大家都是男人,我又不是女人,看一下這樣。
被告:(略)我會不好意思讓你們看一些東西。
E 警員:不是,(略)被告:我也不希望我的東西被你們用的。
A警員:當然不會倒出來,絕對不會。不會少任何一樣東西。
被告:你剛剛說不會用倒的,每一樣東西都要看。
A警員:不會倒出來。
被告:每一樣東西都要看耶。
A警員:今天少一樣我就賠你全部。
被告:不是少東西的問題。
A警員:好不好,你相信我們,好不好。
被告:不是,我每一樣東西都要掏給你們看。
E 警員:你一直斟酌你私密的部分,但是我不會看你私密的部分,我只是要看有沒有不法的東西而已。不是看你私密的東西,我幹嘛看你私密的東西,你有你自己私人的空間我有我自己私人的空間嘛。對不對。
A警員:因為這個路段這個路口,我們會加強盤查啦。
被告:我現在沒辦法。
(被告並同時轉身欲離去)㈣畫面時間顯示27/04/2018 23 時28分02秒~23時28分06秒:
A 警員:你等一下好不好。那你證件再借我一下好不好?警員林政儒:先生你等一下。
被告: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A警員:你稍等一下好不好。
被告:我不知道你再幹嘛。
(被告轉身朝車商門口移動,欲離開現場,被告以右手推開A 員警,欲攔阻之後,A 警員以右手先拉住被告右側上手臂外套,被告持續向前行)警員林政儒:幹嘛?喔。
(警員林政儒則手持手機通話中,以身體正面擋住被告去路,被告退步,員警林政儒亦站立其前,並以身體阻擋,被告向前因A員警以手勢阻擋,則轉身站立在員警林政儒前方,A 員警仍以手抓住被告右側上手臂外套,被告再度迴身,此時被告雙手曲於胸前,員警林政儒往前一步,於畫面時間顯示23:28:05時,被告之左側手臂反手與警員林政儒左側上手臂相疊,於接觸後,並有輕推之舉動,警員林政儒隨即跌倒在地。)
㈤ 畫面時間顯示:27/04/2018 23 時28分06秒~23時37分49秒(警員林政儒倒地後,A 警員即以手抓住被告外套領口處)
E 警員:你現在是推我同事是不是?A警員:你現在在幹嘛。你不要推,你先不要推。
被告:你們在演是嗎?A警員:你先不要推喔。
被告:你們在演是嗎?A警員:你先不要推。
被告:你們在演喔。
A警員:你先不要推喔。
被告:我剛剛沒有推喔。
A警員:好不好。
E警員:你剛剛就有推的動作。
被告:警察先生你。我沒有推你。
E警員:帶他回去派出所。走走走。
被告:ㄟ,想幹嘛。
A警員:你配合一下。
被告:我剛剛沒有。
E警員:妨害公務。
A警員:我都好好跟你講了,配合一下。
被告:這裡有攝影機。
A警員:當然有。
被告:我剛剛沒有推他喔。
A警員:當然有啊。
被告:只是要從旁邊走。
A警員:對。
被告:但是你們不給我走。
A警員:你可不可以配合一下。
E警員:你手這樣子推出去我有看到。來,走。
被告:我沒有。我剛剛只是想要從那邊走。
警員林政儒:你為什麼要推我啦,你剛剛是怎樣啦。
被告:我沒有推你啊。
E警員:上銬了喔,上銬了喔。
A警員:你要不要道個歉?被告:我剛剛沒有推你喔。
A警員:你要不要道個歉?被告:我沒有推他。
A警員:你要不要道個歉?被告:我堅持我剛剛沒有推他。
警員林政儒:要告妨害公務了啦。
E警員:走啦。
A警員:你在緊張什麼啦。你在緊張什麼。
被告:拉我想幹嘛。
警員林政儒:我們逮捕你,因為你行為違法,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好不好。
被告:你現在在推我喔。
警員林政儒:等一下、等一下,我們依法配合調查。
被告:我想要離開。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