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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8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63號被 告 竺宇𥠼具 保 人 童靖涵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3071、22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童靖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判斷:查被告竺宇𥠼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童靖涵繳納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民國108年10月30日108年度聲字第3970號裁定、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可證(易卷○000-000頁)。次查,本院於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20分審理時,當庭定111年8月10日上午9時30分續行審理,並將續行審理期日告知被告及記明筆錄,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111年8月10日到庭,經本院電聯、囑警拘提均無著,本院再通知具保人應於111年11月29日下午2時20分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履行確保被告到庭義務,且被告與具保人迄今均未在監在押或遷移戶籍等情,有111年6月29日審理筆錄暨報到單、111年8月10日審理筆錄暨報到單、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函暨拘提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暨拘提報告書、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入出境資連結作業、公示送達公告、本院送達證書、111年11月29日調查筆錄暨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全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易卷五78-111、160-232頁、易卷六11-25、43、47、51-55、65、77-91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是依上開規定,本院應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裁判日期: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