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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桃簡附民字第 1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2號原 告 林文正被 告 楊承哲

邱香琳徐文生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108 年度桃簡字第15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愷璘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