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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桃簡字第 13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135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福圓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騰昱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24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福圓營造有限公司違反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經處以罰鍰,五年內再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處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就犯罪事實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印尼籍移工姓名「KENGKI」均更正為「HENGKI」,並補充證據:桃園市政府府勞外字第1080150404號函及所附送達證書。

二、論罪科刑

(一)就業服務法第63條之規定,既處罰實際行為之從業人員,併罰其業務主,而業務主為事業之主體,應負擔其所屬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為違法行為之注意義務。是處罰其業務主,乃罰其怠於使其從業人員不為此種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被告前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之規定,經桃園市政府以府勞外字第00000000

000 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被告於收受該裁處書後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其5 年內再違反上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 項後段違反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經處以罰鍰,5 年內再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罪,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應科處同條第1 項後段之罰金刑。

(二)本院審酌被告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仍未能記取教訓,再為本案犯行,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外籍移工之管理,並危害本國國民就業權益,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代表人張騰昱對所涉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人數、期間、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63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育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政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3條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12488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