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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桃簡字第 24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241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敏聰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175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黃敏聰犯脫逃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按「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核被告黃敏聰所為,已違反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 項後段之規定,應依刑法第161 條第1 項脫逃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受刑人,因在外役監作業成績優良,始獲准返家探視,理應珍惜此項法律賦予之典,恪遵法令依限回監服刑完畢,竟未予自重,且脫逃時間近半年之久,所為實無足取;然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161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福山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 1 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1752號被 告 黃敏聰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號9樓

之1(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

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敏聰因詐欺等案件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後於106 年9 月18日移往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下稱八德外役監)執行中,為依法拘禁之人,其於108 年3 月1 日下午4 時起至同年月4 日下午4 時止,經八德外役監核准外出至新北市○○區○○路○ ○○號探視其同居人吳慧瑄,竟基於脫逃之犯意,無故未於10 8年3 月4 日下午4 時前返回八德外役監繼續執行而逃匿無蹤。嗣本署以108 年度桃檢東偵行緝字第2402號發布通緝後,於108 年8 月20日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員警於高雄市○○區○○○路○○○ 號前緝獲歸案。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敏聰之自白。

(二)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函、重大事件通報傳真表、在監受刑人資料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通緝案件解送人犯報告書各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佳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珮玥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 1 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脫逃
裁判日期: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