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桃簡字第 21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212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繼平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 年度偵字第191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繼平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共參拾柒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補充為「於民國108 年2 月間向不知名之商家購得」、第8 行補充為「委由不知情之群翔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於同年2 月27日自香港地區輸入上開電子菸油並申報進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 行更正為「被告曾繼平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證人陳世偉警詢時之證述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㈠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以進口論,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除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之外,餘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不論供自用與否,皆為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甚明;又含有尼古丁成分之產品,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

1 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委請不知情之群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遂行上開犯行,屬間接正犯,聲請書漏未論及,應予補充。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法令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禁藥,不僅影

響主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更漠視國人身體健康,所為殊無足取,再上開禁藥於輸入之際雖遭查獲而未流入市面,然此繫於偵查機關偵查之偶然,而非必獲,是被告上開犯罪行為,客觀上縱未對法益造成鉅量實害,但其僥倖之動機仍應非難,暨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該等禁藥之性質、數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於警詢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㈢又被告於本件犯罪前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章典,惟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歷經偵查及科刑之過程,自已得有相當之教訓,若輔課一定負擔為戒並緩其刑之執行,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以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 萬元,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上揭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足茲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補充液共37瓶,現僅扣押於臺北關,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燬,而該上開物品既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規定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鈺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芝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 量 │檢出禁藥成分│├──┼──────────────┼────┼──────┤│ 1 │HALO霞龍電子菸菸油PRIME 15 │ 3 瓶 │ Nicotine ││ │NUTTY TO BACCO 50MG/ML電子煙│ │ ││ │油 │ │ │├──┼──────────────┼────┼──────┤│ 2 │茶譜清茶百香果PASSION FRUIT │ 4瓶 │ Nicotine與 ││ │TRA 50MG電子菸油 │ │ Menthol │├──┼──────────────┼────┼──────┤│ 3 │RUTHLESS(藍梅爆珠)Explos │ 16瓶 │ Nicotine與 ││ │ion Blueberry NATURLESSENCE │ │ Menthol ││ │電子菸油30ML 5% │ │ │├──┼──────────────┼────┼──────┤│ 4 │電子菸油eVoE-LIQUID (WILD │ 5瓶 │ Nicotine ││ │WATERMELON SWEET&JUICY) │ │ ││ │50mg/ml │ │ │├──┼──────────────┼────┼──────┤│ 5 │ROMIO E-LIQUID Hazelnut │ 9瓶 │ Nicotine ││ │Tobacco Refresher 5% │ │ │├──┼──────────────┼────┼──────┤│ │ 合 計 │ 37瓶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187 號被 告 曾繼平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繼平明知含有「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係以藥品列管,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則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向某不知名之商家購得電子菸油37瓶( HALO霞龍電子煙煙油

3 瓶、茶譜清茶百香果4 瓶、藍梅爆珠16瓶、WILDWATERMEL

ON SWEET & JUICY 5瓶、E-LIQUID Hazelnut TobaccoRef resher 9 瓶) 後,委由群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申報進口(報單號碼:CX080M7HQ233、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號),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查獲,並扣得上開電子菸油37瓶,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後,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繼平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 研字第1080008786號函暨檢驗報告書、現場照片及派件明細各1 份附卷可稽,並有扣案電子菸油37瓶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曾繼平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嫌。本件扣得之電子菸油37瓶,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 鈺 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 均 凱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裁判日期:201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