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8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成枝上列被告因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18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彭成枝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著土壤之猴麵包樹植株壹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所載之「以以彭雅文」應更正為「以彭雅文」,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被告購買商品訂單資料1 份」、「個案委任書1 份」、「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108 年
6 月18日北方字第108061801 號函及附件快遞專區倉單1 份」、「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網路對話截圖1 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訊據被告彭成枝固坦承有以其妹「彭雅文」之名義,委託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東方航空公司)於民國107年7 月2 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請報關,而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猴麵包樹植株(下稱本案植株)1株,而本案植株輸入時附著有土壤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之犯行,辯稱:伊向中國大陸賣家購買時,有強調要裸根,不能帶土,伊沒有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之主觀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未經許可,而於上記時、地以前述方式輸入附著土壤
之本案植株等情,業經證人彭雅文於行政院農業委會員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訪談中陳述明確(偵卷第16至17頁),並有行政院農業委會員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
107 年7 月26日北普竹字第1071030573號函、107 年10月17日防檢竹植字第1071556654號函(偵卷第9 頁、第29頁)、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 張、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 份(偵卷第11頁及背面)、個案委任書1 份(偵卷第12頁)、統一速達資料匯出、快遞專區倉單各1份(偵卷第13、14頁)、扣押貨物照片共11張(偵卷第15頁及背面)在卷可稽,核與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相符,前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查被告於受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查時,自承:伊知
道不能輸入帶土植物等語(偵卷第3 頁背面、第4 頁),於本院訊問時亦稱:伊知道輸入攜帶土壤植物是違法的,海關也不會過,這算常識,伊在網路上有看過,政府也常在機場宣導,當時才會要求賣家以裸根方式寄出等語(本院卷第30頁),足認被告對於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之規定,當知之甚詳。
㈢而依被告於偵查中提出之其向中國大陸賣家購買本案植株
之商品訂單資料1 份(偵卷第5 頁),被告雖有留言「幫我『裸根』保濕寄出」之文字予賣家,又參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網路對話截圖1 紙,被告購買前雖亦有向賣家詢問「您是幫我裸根寄出吧?」、「我收到猴麵包需泡生根水嗎」、「之后用什土種呢?」等節(本院卷第54頁),惟查:
⒈被告對於前揭不能輸入附著土讓之規定,既知之甚詳,則
其自中國大陸地區購買並輸入植物時,理應更加謹慎注意並確認植物是否附著土壤之情事,尤依前開商品訂單畫面,於該畫面左下角確有植物種植於有土盆栽之商品圖示,並裸根固係指未將植物種植於土壤而言,然衡情究無法排除植物上殘留部分土壤之可能,佐以被告供承其無法確認賣家將本案植株寄出時不會附著土讓(本院卷第30頁、31頁),則在其清楚認知不得未經許可輸入帶土植物之情形下,賣家所賣商品亦可能帶有土壤,苟其當時確無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之主觀犯意,理應向賣家再三確認,要求賣家務必將本案植株清洗至不附著任何土壤後始得寄出,然被告確捨此未為,僅以留言要求賣家必須「裸根」寄出及詢問賣家是否「裸根」寄出等極其輕率之行為後,即再無為其他任何確保措施,則其上開所辯,已非無疑。
⒉復觀諸本案植株遭查獲時,其根部仍附著有一定土讓,且
似未經清洗,顯與被告所稱「裸根」係指植物不帶有土讓附著狀態,有相當之差距,並被告自承:網路拍賣,若賣家未達買家之需求,則買家會給予賣家負評,伊係以此方式確保賣家會依其要求辦理等語(偵卷第31頁),然若所謂裸根真如被告所述,係指不帶有「任何」土壤附著之狀態,該中國大陸賣家又豈會未依被告要求,就本案植株不加清洗即寄出,自陷於被告將給予負評而不利自身商譽之風險中,亦徵被告所辯,顯屬可疑。
⒊再者,被告非以自己名義,竟以胞妹彭雅文之名義,報關
輸入本案植株,更未記載正確之貨物名稱,而以「HAIRBAND」即髮箍之貨物名稱報關,若其真無違法輸入附著土讓之植物之犯意,又何需為上開顯有規避植物檢疫之行為。至被告就其以他人名義報關乙節,於偵查中先稱:因為收貨的日期伊不在家,才用彭雅文名義等語(偵卷第3 頁背面);於本院審理中則改稱:因為配送之時間都是在早上,才用伊妹妹名義收受(本院卷第24頁),足見其前後供詞不一,已難憑採;被告又辯稱:貨物名稱係中國快遞填載的,伊無法干涉中國快遞會如何記載,然被告自承:植物在輸入時屬於特殊物品,伊有付比較高的運費,輸入本案植株等語(本院卷第25、50、51頁),則被告既自稱已支付輸入特殊貨物(即植物)相當之運費,則其所稱中國快遞又有何故意填載不正確貨物名稱,導致所運送貨物因記載不實,而被我國海關查扣之理,足認被告上開辯詞,亦非可採。
㈣綜合上情,被告既清楚知悉不得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卻
仍以前述方式輸入帶有土讓之本案植株,堪認被告確有違法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之主觀犯意,被告上開辯詞,均不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㈠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
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自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後,所稱輸入,應包含自大陸地區輸入之情形。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植物檢疫防疫法第15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第1 項之非法輸入罪處斷。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彭雅文、東方航空公司遂行其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忽視政府為防治植物疫
病蟲害之發生,而禁止附著土壤之植物輸入臺灣地區之政策,逕自從中國大陸地區輸入未核准輸入之帶土植株,誠屬漠視法令之舉,所為自應非難;復審酌被告犯後未能坦認犯行,態度非佳;並考量其輸入之植株數量僅1 株,及甫輸入即被查獲之危害程度;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旅館投資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過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植物防疫檢疫法對違法由國外輸入之附著土壤之植物(下稱「國外帶土植株」),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運輸、販賣、持有規定外,「國外帶土植株」並非屬違禁物。復按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2 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再查獲之「國外帶土植株」,若已經主管機關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沒入者,因該「國外帶土植株」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更為沒收之諭知;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經查,扣案之附著土壤之猴麵包樹植株1 株,依上開說明,非屬違禁物,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該植株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為沒入處分,又其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
下列物品,不得輸入:
一、有害生物。
二、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物體之生物防治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確認無疫病蟲害風險者,或依農藥管理法核准輸入之微生物製劑,不在此限。
三、土壤。
四、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五、前四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
違反第 14 條或第 15 條規定,擅自輸入或轉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14 條或第 15 條規定之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沒入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3188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1881號被 告 彭成枝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成枝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竟基於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之犯意,自中國大陸地區購買附著土壤之附著土壤猴麵包樹植株(計1 株、淨重2 公斤),以以彭雅文為收貨人,委託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
臺北關)傳輸申報輸入髮箍(HAIR BAND ),申請報關( 報單號碼:CX/070A4RV388,提單主號:000-00000000 、提單分號:000000000000)。嗣經臺北關關員開箱查驗,發現內有附著附著土壤植株1 株、淨重2 公斤。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彭成枝於警詢、及行│被告固坦承有以彭雅文為││ │政院農業委會員動植物防│收貨人,透過網路自中國││ │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訪談紀│大陸地區,購買猴麵包樹││ │錄中之供述。 │植株之情,惟矢口否認涉││ │ │有上揭犯行,辯稱:伊有││ │ │請賣家裸根寄出,但對方││ │ │沒有將植物根部泥土清理││ │ │乾淨等語。 │├──┼───────────┼───────────┤│二 │證人彭雅文於行政院農業│本件進口貨物係被告訂購││ │委會員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的,由伊幫其代收。 ││ │新竹分局訪談紀錄中之證│ ││ │述。 │ │├──┼───────────┼───────────┤│三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被告以彭雅文之名義,委││ │1 張、臺北關扣押貨物收│託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 │據及搜索筆錄 1 份。 │公司,以輸入髮箍(HAIR││ │ │BAND)申報進口附著土壤││ │ │植株 1 株、淨重 2 公斤││ │ │之事實。 │├──┼───────────┼───────────┤│四 │扣押貨物照片。 │開箱檢驗,內為根部附著││ │ │土壤之植株 1 株、淨重 ││ │ │2 公斤之事實。 │├──┼───────────┼───────────┤│五 │統一速達資料匯出、快遞│收貨人為彭雅文。 ││ │專區倉單、個案委託書。│ │├──┼───────────┼───────────┤│六 │行政院農業委會員動植物│被告輸入檢疫物為且未申││ │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函 │請檢疫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4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附著土壤植物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吳 佳 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菁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下列物品,除由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申請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用,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者外,不得輸入:
一、有害生物。
二、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物體之生物防治體。
三、土壤。
四、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五、前四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前項核准輸入之申請程序、申報方式、安全隔離管制措施、處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