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69號原 告 劉雅玲被 告 陳永武
蘇聖雄車牌00-000號車主陳永武任職之公司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等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26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張博鈞法 官 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珮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