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8號聲 請 人 郭瓊甄代 理 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被 告 丘小萍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08 年1 月3 日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218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491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交付審判。
理 由
一、原告訴及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㈠聲請人乙○○於民國90年7 月9 日至107 年7 月19日間與
黃瑞洲有婚姻關係。被告甲○○明知黃瑞洲為有配偶之人,竟仍於97年3 月3 日至106 年4 月間,與黃瑞洲各基於相姦、通姦之犯意,於桃園市桃園區之賓館內性交,而各為相姦、通姦之行為。乙○○並未於107 年2 月6 日當日原諒黃瑞洲,此由之後乙○○尚委請律師於107 年3 月2日提出本件之刑事告訴狀可證,且乙○○並未於外部有宥恕之表示行為。惟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下稱高檢署,與原檢察官下合稱檢方)不察,竟誤認乙○○已於107 年2 月6 日當日即宥恕黃瑞洲,又誤以告訴不可分原則,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先後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之處分,均有違誤,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㈡至於97年3 月2 日前被告與黃瑞洲涉犯相姦罪嫌部分,原
檢察官前以已逾追訴權時效而為不起訴處分,乙○○就此部分,並未於本件聲請交付審判;原檢察官對黃瑞洲涉嫌通姦罪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更未經乙○○聲請再議,均併敘明。
二、原不起訴及駁回再議意旨略以:乙○○於107 年3 月2 日對黃瑞洲及本件被告提起通姦、相姦之告訴前,即已於107 年
2 月6 日原諒黃瑞洲,核屬對外就其配偶之上開通姦行為表明宥恕之意思表示,是乙○○雖未撤回告訴,但依宥恕所生喪失告訴權之效果,及本於告訴不可分原則,仍應認乙○○因宥恕黃瑞洲所生撤回告訴之效力,亦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人即被告,故乙○○對被告所提之相姦罪告訴,自已喪失告訴權。乙○○此部告訴既為不合法,本應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三、法律之適用:㈠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刑事訴
訟法第258 條之3 第4 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而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須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或依同法第
258 條之3 第3 項為必要之調查後,確已符合同法第251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始得准許。又同法第251 條第1 項係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所謂「有犯罪嫌疑」之起訴條件,並不以被訴之被告將來經法院審判結果為有罪判決為必要,此與同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即以檢察官起訴或經被害人自訴之被告,經法院綜合全案調查之證據審判結果,認為現有犯罪嫌疑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成立犯罪,而諭知其無罪之情形不同。
㈡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明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
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是法院雖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以免僭越檢察官職權,但依上開規定,法院應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查於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以使該等證據內容完整、明確,並維護交付審判作為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之意旨。
㈢刑法第245 條第2 項固明定,配偶對同法第239 條之罪宥
恕者,不得告訴,但配偶若已先對通姦、相姦之雙方均合法提出告訴後,嗣於偵查中對通姦之一方(即其夫或妻)宥恕,其告訴作為訴追條件之合法性即不應受影響(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7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乙○○係於107 年3 月2 日對黃瑞洲、被告提起通姦、相
姦告訴,有卷附刑事告訴狀上之收文戳章可稽。黃瑞洲雖在107 年2 月6 日所書立之悔過書中,承認於上開時段,與被告每月通姦,但內文均無乙○○原諒黃瑞洲之隻字片語。而依本件107 年5 月10日、同年8 月16日偵詢筆錄之記載,乙○○固有表示:「我要原諒他(指黃瑞洲)」、「我原諒被告黃瑞洲」、「所以我才原諒他」,但依上開說明,乙○○是否確於107 年2 月6 日即對黃瑞洲表示宥恕,仍有疑問,本院因而勘驗上開偵詢錄音,結果顯示如附表。從附表可知:
⒈於107 年5 月10日偵詢時,當檢察事務官問及:「那你
要原諒這個黃瑞洲先生嗎?」,乙○○表示:「先告了再說吧」,可見乙○○從提告後,直到接受該次偵詢之初為止,並未原諒黃瑞洲。嗣檢察事務官說明,原諒黃瑞洲表示對黃瑞洲之告訴就沒有,只有針對被告後,乙○○即反問:如果我原諒黃瑞洲,是否僅起訴被告?而當檢察事務官回稱「對」以後,乙○○才答稱「OK」,並稱我原諒黃瑞洲好了,因為我們還有小孩子,但堅持要告被告。可見檢察事務官係以通姦、相姦罪可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但書所定告訴不可分之例外原則,提示乙○○,讓乙○○了解,即使原諒黃瑞洲,仍可追訴被告,乙○○始會當庭選擇表達原諒黃瑞洲之意,但確認要告被告,更可見乙○○是直到該次庭期後階段,才對外為原諒黃瑞洲之具體表示。
⒉於107 年8 月16日偵詢時,當檢察事務官反覆詢問乙○
○,是否於黃瑞洲在107 年2 月6 日寫悔過書時,就原諒黃瑞洲,乙○○均未答稱是,還先後表明:「也是經過一段時間啊,要慢慢調適啊」、「也不是因為這個原諒他」。更可見乙○○並未在107 年2 月6 日或提起告訴時,即原諒黃瑞洲。參酌上情,堪認乙○○係於107年5 月10日偵詢時,始原諒黃瑞洲。
㈡乙○○既係先行對被告提起告訴,於之後之偵詢,始當庭
宥恕黃瑞洲,則依上開說明,其對被告告訴之合法性即不因此宥恕而受影響。從而,原檢察官以其先於107 年2 月
6 日宥恕黃瑞洲為由,持宥恕不能因事後翻悔而回復、且對一人宥恕時,對其他共犯亦不得告訴之見解,認定其對被告所提告訴為不合法,而為不起訴處分,高檢署並引為駁回再議之主要理由,尚有違誤。
㈢黃瑞洲已於本件偵查中自白與被告通姦,並書立悔過書承
認如上,乙○○亦指訴甚堅,參酌卷附被告各與黃瑞洲、乙○○於FACEBOOK MESSENGER之對話截圖及留言,可認本件已達起訴被告涉犯相姦罪之「足認有犯罪嫌疑」。乙○○對被告之告訴亦屬合法,有如上述。是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既經本院准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4 項規定,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茲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點之規定,敘明被告甲○○涉嫌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下:
㈠犯罪事實:甲○○明知黃瑞洲為乙○○之夫而為有配偶之
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接續於97年3 月3 日至106 年4月間,在桃園市桃園區之賓館內與黃瑞洲性交。
㈡證據方法:①黃瑞洲於偵查中之自白;②告訴人乙○○於
偵查中之指訴;③被告甲○○與黃瑞洲、乙○○之FACEBO
OK MESSENGER對話截圖及留言;④黃瑞洲書立之悔過書。㈢所犯法條: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劉俊源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芸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附表:
┌──┬─────────────────────────┐│編號│偵詢錄音經勘驗之結果節錄(檢察事務官下稱檢,乙○○││ │下稱郭,黃瑞洲下稱黃) │├──┼─────────────────────────┤│⒈ │【107年5月10日偵詢錄音】 ││ │檢:請問告訴人你是何時知道被告2人通姦相姦的? ││ │郭:今年的2月6號。 ││ │檢:今年的2月6號,你是如何知悉的? ││ │郭:就是他坦承 ││ │… ││ │郭:對,我要告 ││ │檢:前面的不追究,追究96年3月後的 ││ │郭:因為你不是說過了追訴期嗎? ││ │檢:對啊對啊… ││ │… ││ │檢:那你要原諒這個黃瑞洲先生嗎? ││ │郭:先告了再說吧 ││ │檢:所以沒有要原諒嗎? ││ │郭:… ││ │檢:沒關係這是你自己決定,這個原諒就是表示這個告訴││ │對他的部分就沒有了,就只有針對甲○○,哪你不原諒他││ │就是兩個都會做一個起訴的動作 ││ │郭:… ││ │檢:你自己想一下 ││ │郭:就是說如果我原諒先生,那就只起訴甲○○ ││ │檢:對 ││ │郭:OK ││ │檢:那你有要原諒你先生嗎?還是兩個都告 ││ │郭:我原諒先生好了,因為我們還有小孩子 ││ │檢:但要我告甲○○,但你堅持要告甲○○嗎? ││ │郭:我一定要告 ││ │檢:…哪你有沒有用生殖器進入甲○○的生殖器? ││ │黃:有 ││ │… ││ │檢:甲○○什麼時候知道你有配偶的? ││ │黃:91年的時候就知道了 ││ │… ││ │檢:她(指乙○○)有要原諒你嗎? ││ │黃:有吧 │├──┼─────────────────────────┤│⒉ │【107年8月16日偵詢錄音】 ││ │檢:那被告(指黃瑞洲)他之前有跟你寫悔過書,他是真││ │心悔改嗎? ││ │郭:他有寫悔過書 ││ │檢:那你有原諒他嗎? ││ │郭:有 ││ │檢:你是他那天寫了你就原諒他是不是? ││ │郭:也是經過一段時間啊,要慢慢調適啊對啊 ││ │檢:你是在,你原諒他才叫他寫的還是怎麼樣子? ││ │郭:我先,我是叫他先交代清楚啦,先講清楚啦再看怎樣││ │,然後他在律師樓就直接先寫悔過書 ││ │… ││ │檢:所以你才原諒他是不是(指黃瑞洲寫悔過書)? ││ │郭:也不是因為這個原諒他啦,因為小孩子那麼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