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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5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聲字第15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文欽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文欽均坦承犯行,且無與證人串證之虞,又被告前因覓保無著遭法院羈押,但現已與家人親友聯繫上,渠等願替被告出資具保,再被告罹患內分泌失調、荷爾蒙失調及女乳症而須追蹤治療等情,爰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鄭文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於本院羈押期間,因有前開案件待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洽借撥執行,經本院准許後,業自108 年5 月24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此有該署檢察官107 年執未字第16326 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本件聲請人既已因另案送監執行,自其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莆晉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珮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