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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榕祐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保護管束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榕祐「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之宣告(即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46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榕祐於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後其強制工作部分,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46 號裁定免予執行,以保護管束代之確定。然其於保護管束期間,未保持善良品行,自107 年4 月至7 月均未至桃園地方檢察署報到,並涉犯多起詐欺案件,經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字第00000、26148 、26268 號偵查中,違反。是受刑人上開情節,已違反受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爰依法聲請將受刑人保護管束以代強制工作之宣告撤銷。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保持善良品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如有違反,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之宣告,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2 、4 款、第74條之3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分別有本院102 年度訴緝字第57號判決、

106 年度聲字第446 號裁定可參,應認屬實。本院經核受刑人於保護管束以代強制工作期間,竟不知自惕,再度因涉犯詐欺案件被查獲,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自107 年4 月至7 月均未至桃園地方檢察署報到,顯然有違反應保持善良品行、遵守保護管束命令、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之情形,是其情節自屬重大自明。故本院認受刑人上開情形,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2 、4 款、第74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受刑人前揭保護管束以代強制工作之宣告。

三、依刑法第92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撤銷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