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慶達指定辯護人 鄭仁壽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14號),聲請降低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慶達(下稱聲請人)於民國
108 年3 月14日收到准予新臺幣(下同)8 萬元交保之裁定,但因家境非優渥或高薪之類,只屬一般「勉持」階層,主要收入來源係以本人做散工為主要收入。且聲請人祖母因患重病乳癌,家人光為籌措醫藥費已令家中生活困頓,對8 萬元之交保金額實無能為力,故望貴院能體恤聲請人目前之經濟能力及聲請人欲盡身為子孫應進之孝道,免此生遺憾,為此聲請降低保證金等語。
二、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14號),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107 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8 年3 月17日延長羈押(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惟查,聲請人因前案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 年7 月6 日,已於108 年3 月27日起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解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是本院就聲請人之本案羈押業已中斷,故聲請人於上開借提執行期間,並非本案之在押人犯,本院自已無從降低保證金以利覓保停止羈押。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虹翔法 官 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