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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3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1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翔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翔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游翔文因藏匿人犯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8 年4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4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95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