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4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22號聲 請 人即被 告 TEO CIA MEI選任辯護人 賴麗容律師

龔君彥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重訴字第2 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EO CIA MEI 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狀所載。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係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則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查聲請人即被告TEO CIA MEI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

7 年1 月9 日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乙情,有本院107 年

1 月9 日訊問筆錄、通知禁止出國(境)管制表、本院緊急限制出境出海通報單各1 份在卷可稽(107 年度重訴字第2號卷㈠第25、32、33頁)。嗣經本院審理後,於108 年6 月18日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2 號判決無罪在案,本院審酌上情暨聲請人於審理期間均能遵期到庭,認已無對聲請人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