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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5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41號

108年度訴字第23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冠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082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冠瑋於出具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號4 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冠瑋之前開庭未到,係因其叔叔死亡、忘記請假,但因有固定住所、且可繳納保證金,聲請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另聲請停止羈押,僅於:「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等情形不得駁回(同法第114 條第第1-3款)。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冠瑋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如附件起訴書)。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故未到庭,拘提無著,通緝後經逮捕到案(本院訴字卷137-167 頁)。

㈡聲請人先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附件起訴書所載之

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於108 年7 月19日命羈押(本院訴字卷168-179頁)。

㈢茲審酌聲請人所陳上述情狀,以及其自陳之家庭、經濟情況

,並稱將按址居住、有具保之能力等因素,衡酌本案犯罪情節、公共利益及比例原則等一切情狀,認命被告具保及限制住居,應該足替代羈押之執行。

㈣綜上,爰以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主文所示地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陳韋如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