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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前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前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前程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武陵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8 年

1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傷害、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9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及106 年度審簡字第6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106 年度易字第9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106 年度審簡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6 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後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62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7 月確定,並於108 年1 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8015091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2 月7 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