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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6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5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志昇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陳銘祥律師張振興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聲請變更報到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癌症已轉移肺部及骨頭,行動無法自理,恐時日無多,而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出院後,臥病在床、在家休養,故請求准予每週至派出所報到一次即可等語。

二、經查,被告林志昇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以107 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裁定命被告林志昇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 ○○ 號,並應於每日晚間七至九時之間,至住所所轄之派出所報到在案;嗣經被告聲請解除定期至派出所報到之限制,故本院於108 年4 月19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1183號裁定命被告自108 年4 月23日起,應於每週二、四、六晚間7 時至9 時之間,至住所所轄之派出所報到確定在案,嗣被告已於108 年11月6 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可佐。從而,本案被告既已死亡,自無從再命被告為定期至派出所報到限制之可能,更無變更報到限制之必要,故聲請人前開聲請,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