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46號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邱子皓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且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子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子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依受刑人請求就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茲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相近,均屬故意犯罪,除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特種文書罪外,其餘之竊盜、詐欺、搶奪等罪均屬財產犯罪,應受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與其犯罪情節、動機、目地、手段等,併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 淑 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