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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9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9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紫剛具 保 人 陳宥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1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宥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紫剛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宥臻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陳宥臻於民國10

6 年9 月11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3 號判決判處黃紫剛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4 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814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而予以通緝,迄今仍未緝獲,且受刑人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108 年9 月16日上午10時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即戶籍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前揭收據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9-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