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94號被 告 MOHAMMAD HORIZMAN(中文姓名:何咏文)指定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解除禁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MOHAMMAD HORIZMA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MOHAMMAD HORIZMA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外國人,在台灣並無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與共犯「皇」是經朋友介紹認識,實際上有聯繫之可能,而共犯「皇」尚未到案,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另被告於本案所涉之罪為最低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重罪所伴隨之趨吉避凶之心理及上述情形,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經審酌比例原則等一切情狀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故經本院於108 年7 月16日起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聲請人聲請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審酌被告於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就其犯行坦承不諱,且本案業經本院於
108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故認現階段已無繼續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自108 年9 月17日起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陳韋如法 官 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