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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3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3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伯升具 保 人 楊麗琴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1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麗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伯升因犯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伯升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楊麗琴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3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份附卷可稽。又上開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以108年度執助字第383號案件代為執行,受刑人經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基隆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經基隆地檢署依具保人所填載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乙情,亦有基隆地檢署傳票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