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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3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8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志豪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上列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8

2 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豪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陳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9 月20日羈押、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審酌被告於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就其犯行坦承不諱,且本案業經本院於108年9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故認現階段已無繼續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自即日起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漢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