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0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潘瑞華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江政俊律師李長彥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981 號),聲請降低保證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瑞華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市○○區○○路○巷○○弄○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潘瑞華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10月9 日起執行羈押後,被告於同年12月12日審理時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當庭裁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茲被告具狀請求降低保證金額,本院審酌被告在本案之角色分工後,爰准予提出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市○○區○○路○ 巷○○弄○ 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5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高羽慧法 官 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