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3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立志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9 月10日所為送觀察、勒戒之裁定(108 年度毒聲字第334 號),抗告中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立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另行具狀提起抗告,本案聲請人一旦遭執行而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勢難回復原狀,縱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更正裁定或抗告法院駁回原裁定,聲請人早已執行完畢,則聲請人提起抗告將無實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0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聲請裁定本院108 年度毒聲字第33
4 號裁定於本案抗告裁定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依檢察官之聲請,於108 年9 月10日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334 號裁定被告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茲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已於108 年10月25日以108 年度毒抗字第298 號裁定抗告駁回,有該院裁判書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是本院108 年度毒聲字第334 號觀察勒戒裁定業已確定在案,則本件已與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規定得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