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6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得賢(原名莊任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得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於民國104 年8 月3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8 年2 月2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93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 月確定、104 年度審簡字第64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及104 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104 年8 月30日入監執行,後經本院10
4 年度聲字第48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並於108 年2 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8015639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2月14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