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3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曲駿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曲駿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曲駿騰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5 月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曲駿騰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本院以
107 年度聲字第31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又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1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於102 年5 月5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4470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7 月4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3 月6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璧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