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宏德
張順隆
蘇煌哲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王佑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990號、107年度偵字第11991號、107年度偵字第11992號、107年度偵字第11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游宏德、張順隆、蘇煌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對本件改依簡易程序處理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6號卷二第67至68頁),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