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彥宇
康鈞珽(原名康峰銘)
季璟淮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律師被 告 曾齡慧
莊麒坊(原名莊翔淋)
張凱傑
司運融
洪明鴻
呂育禎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990號、107年度偵字第11991號、107年度偵字第11992號、107年度偵字第11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盧彥宇、康鈞珽、季璟淮、曾齡慧、莊麒坊、張凱傑、司運融、洪明鴻、呂育禎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盧彥宇、康鈞珽、季璟淮、曾齡慧、莊麒坊、張凱傑、司運融、洪明鴻、呂育禎因違反護照條例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