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慶瑞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續一字第
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慶瑞前係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號,下稱端旗公司)負責人(嗣後負責人先後變更為陳麗杏,再變更為潘慶瑞),及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興公司)之股東,於民國98年間即明知其在瑞興公司原有之8 萬股股份已移轉他人、及瑞興公司之股東已變更為他人(即變更為陳金蘭、卓進男、黃美華等人)乙情,及於97年間即明知瑞興公司之負責人已變更為殷樹昇(於104 年6 月28日死亡)乙情,又明知97年7 月
8 日上午及下午瑞興公司股東改選董監事及選任殷樹昇擔任瑞興公司董事長乙節,並非告訴人林廷彥、陳建誠之業務,告訴人林廷彥、陳建誠並非瑞興公司之股東,無權參與上開瑞興公司改選董監事及選任董事長乙事,竟因告訴人林廷彥原本擔任瑞旗公司法務工作,後改至瑞興公司工作,而心生不滿,及因告訴人陳建誠原本受被告雇用在瑞旗公司擔任董事長之特別助理,嗣於100 年8 月11日下午因告訴人毆打其妻陳麗杏(即陳建誠之姊,復已離婚),告訴人陳建誠因而與被告發生爭執鬥毆事件,被告竟懷恨在心,而基於意圖使告訴人林廷彥、陳建誠受刑事處分之犯意,於104 年1 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184 號案件偵查中,當庭指訴其欲對告訴人陳建誠、林廷彥提告,虛捏事實誣指告訴人林廷彥、陳建誠涉有行使偽造文書、侵占、背信罪嫌,並請求桃園地檢署究辦告訴人林廷彥、陳建誠。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涉嫌誣告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07 年11月6 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戳(見本院審訴卷一第1 頁)為憑,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後之108 年4 月3 日死亡一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九第65頁至第71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