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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明展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明展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同法第

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囿辰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