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醫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珞君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珞君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法 官 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