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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附民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 告 賴明庚

徐銀英郭欽媛郭柏言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郭俊逸被 告 邱玉純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108年度醫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玉純被訴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品潔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挺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