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 告 賴明庚
徐銀英郭欽媛郭柏言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郭俊逸被 告 邱玉純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108年度醫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玉純被訴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品潔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挺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