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藍宏田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被 告 賴香蘭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938 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