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張啓聖(即張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張名珆(即張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張啓良(即張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張啓仁(即張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鍾瑞田
張惇婷
王文進
鄧錫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0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訴之聲明;又承受訴訟之聲明,法院應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上開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張羅秀蘭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80號被告鍾瑞田、張惇婷、王文進、鄧錫宏被訴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張羅秀蘭業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死亡,有張羅秀蘭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見重附民卷第17頁)在卷可查,其繼承人張啓聖、張啓良、張啓仁及張名珆等4人,業均已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卷附之繼承系統表(見重附民卷第73頁),前開繼承人分別提出之聲明承受訴訟狀(見重附民卷第89至97頁)在卷可參。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法 官 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