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任志傑被 告 游象煒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58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胞兄任森鴻與母親任朱金蘭委託被告與黃信雄調解職災損害賠償事宜,被告與黃信雄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在桃園市八德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並取得新臺幣(下同)28萬元,被告卻私吞其中22萬元,僅交付6 萬元予任朱金蘭,導致原告受有22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2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法 官 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美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