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2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木松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4283 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詹木松犯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詹木松於民國105 年11月間覓得鍾永南(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334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址設桃園市○鎮區○○路○○巷○ 弄○ 號睿煋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睿煋興業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詹木松則仍為睿煋興業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經辦睿煋興業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詹木松明知睿煋興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實際上有銷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5 年11月至106 年4 月間,在由鍾永南出面承租之上址營業處所,接續以睿煋興業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共62紙,銷售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2,57
7 萬7,818 元,稅額合計共128 萬8,891 元,而為前揭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12
8 萬8,891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㈠詹木松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另案被告鍾永南於偵訊中之證述。
㈢睿煋興業公司基本資料、睿煋興業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3061 號、107
年度偵字第1796號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9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各1份。
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107 年度訴字第290 、347 號刑事判決1份。
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1686 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簡字第2037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
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1930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簡字第757 號刑事簡易判決、熏香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申報書及進項來源明細(詳他字卷二第14至17頁)各1份。
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 年11月1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
6107號函及其所附之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進貨、淑貨等申報資料電腦畫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及相關訪談紀錄等資料。
㈨核被告之自白,與上開補強證據相符,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36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詹木松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
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㈢被告自105 年11月間起至106 年4 月間止,先後多次開立如
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其各次開立不實發票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僅成立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一幫助逃漏稅捐罪。
㈣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係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被告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
2 年度訴字第6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次、4 月10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103 年1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之罪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再次又同樣犯此罪,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案縱於加重最低本刑之處斷刑範圍內再依後述審酌事項量處具體之宣告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而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故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資料不再
予以重複評價外,審酌被告前已有賭博、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侵占等前科紀錄,最近1 次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9 年5 月29日以109 年度審簡字第10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
109 年7 月14日確定,此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憑,是其素行非佳。其為牟取利益,自105 年11月間起至106 年4 月間止,以虛開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並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期間,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時間 │張數│銷售額及扣抵明細 ││ │ │ ├──┼──────┬──────┤│ │ │ │開立│開立銷售額 │開立稅額 ││ │ │ ├──┼──────┼──────┤│ │ │ │申報│申報銷售額 │申報扣抵稅額│├──┼─────┼────┼──┼──────┼──────┤│1 │炭吉國際貿│105 年11│8 │3,508,850 │175,443 ││ │易有限公司│月至105 ├──┼──────┼──────┤│ │ │年12月 │8 │3,508,850 │175,443 │├──┼─────┼────┼──┼──────┼──────┤│2 │傑瑞科技有│106 年3 │9 │3,997,500 │199,875 ││ │限公司 │月至106 ├──┼──────┼──────┤│ │ │年4 月 │9 │3,997,500 │199,875 │├──┼─────┼────┼──┼──────┼──────┤│3 │宥宬實業有│106 年4 │4 │1,501,500 │75,075 ││ │限公司 │月 ├──┼──────┼──────┤│ │ │ │4 │1,501,500 │75,075 │├──┼─────┼────┼──┼──────┼──────┤│4 │岡燕實業有│106 年1 │7 │3,292,500 │164,625 ││ │限公司 │月至106 ├──┼──────┼──────┤│ │ │年3 月 │7 │3,292,500 │164,625 │├──┼─────┼────┼──┼──────┼──────┤│5 │台開工程實│106 年3 │2 │202,068 │10,103 ││ │業有限公司│月 ├──┼──────┼──────┤│ │ │ │2 │202,068 │10,103 │├──┼─────┼────┼──┼──────┼──────┤│6 │英琦包裝企│106 年4 │4 │2,312,500 │115,625 ││ │業有限公司│月 ├──┼──────┼──────┤│ │ │ │4 │2,312,500 │115,625 │├──┼─────┼────┼──┼──────┼──────┤│7 │康立杰國際│105 年11│16 │6,471,800 │323,590 ││ │有限公司 │月至106 ├──┼──────┼──────┤│ │ │年3 月 │16 │6,471,800 │323,590 │├──┼─────┼────┼──┼──────┼──────┤│8 │國王與皇后│106 年3 │3 │1,048,100 │52,405 ││ │國際時尚娛│月 ├──┼──────┼──────┤│ │樂有限公司│ │3 │1,048,100 │52,405 │├──┼─────┼────┼──┼──────┼──────┤│9 │洋鴻有限公│106 年1 │4 │2,002,000 │100,100 ││ │司 │月至106 ├──┼──────┼──────┤│ │ │年2 月 │4 │2,002,000 │100,100 │├──┼─────┼────┼──┼──────┼──────┤│10 │易達開發技│106 年3 │5 │1,441,000 │72,050 ││ │術整合有限│月 ├──┼──────┼──────┤│ │公司 │ │5 │1,441,000 │72,050 │├──┴─────┼────┼──┼──────┼──────┤│ │開立合計│62張│25,777,818元│1,288,891元 ││ │數 │ │ │ ││ ├────┼──┼──────┼──────┤│ │申報合計│62張│25,777,818元│1,288,891元 ││ │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