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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交訴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9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VAN SUU(中文姓名:阮文九,越南籍)選任辯護人 簡銘萱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10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SUU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NGUYEN VAN SUU因過失傷害罪案件(所涉肇事遺棄部分,由受命法官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過失傷害罪部分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徐雍甯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