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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交訴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9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VAN SUU(中文姓名:阮文九,越南籍)選任辯護人 簡銘萱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10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SUU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五時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第10

7 條第1 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緩刑或第303條第3 款之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31

6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NGUYEN VAN SUU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下午5時以109 年度交訴字第99號,就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就刑法第284 條過失傷害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16 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撤銷羈押,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被告自109 年12月18日下午5 時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徐雍甯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