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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原訴字第 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9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旺辰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律師林祐增律師被 告 游雨傑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被 告 林逸儒選任辯護人 徐慧齡律師

陳郁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經檢察官聲請更正,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甲、貳、三、(四)關於「1千元紙鈔63張」,應更正為「1千元紙鈔64張」;附表四編號44關於「一千元紙鈔63張」,應更正為「一千元紙鈔64張」。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被告游雨傑等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被告游雨傑扣案物品為64張1千元紙鈔,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理由欄甲、貳、三、(四)及附表四編號44誤載為「1千元紙鈔63張」,惟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2-09-05